五邑大学庞光华教授训诂《尚书》“亂越”新考

  五邑大学文学院龐光華教授 详文请参考.《<尚书>新考三篇》,见《扬州大学学报》2017年

  提要:《尚書》中的“亂越”是同意连文,“越”與“亂”同意,訓“治理”。前人只有杨筠如《尚书覈诂》对此做出了正确的解释,但被学术界所忽略。《尚書》的“受民”是“受命民”之省,意思是受上帝寵愛之民、得到皇天保佑之民。《尚書》“惟其克相上帝,寵綏四方。”當斷句為“惟其克相上帝寵,綏四方。”“上帝寵”當連讀,意思是“天命、天休”。對《尚書》的以上三個疑难問題的训诂研究有助于精确理解我国的最高经典《尚书》,辩证了前人关于《尚书》训诂的错误。

  關鍵詞:亂越 受民 受命民 上帝寵

  我在学习和研究训诂学的过程中写了一些学术性的短文,现在选录一篇,以供学者参考。

 “亂越”新考

 《尚書·盤庚下》:“肆上帝將複我高祖之德,亂越我家。”其中的“亂越”一詞難解。孔傳:“以徙故,天將復湯德,治理於我家治。”則孔傳分明訓“亂”為“治理”,“越”為“於”,顯然以“越”為虛詞。

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240頁引《爾雅》訓“亂”為“治”,訓“越”為“於”,同“粵”,同於孔傳;皮錫瑞《今文尚書考證》214頁對“亂越”無解;王先謙《尚書孔傳參正》464頁同於孫星衍,且曰:“今文無徵。”楊筠如《尚書覈詁》174頁引《爾雅》、《廣雅》訓“亂”為“治”,對“越”無解(这一句全部删除)。

  曾乾《尚書正讀》116頁、屈萬里《尚書集釋》96頁訓“亂”為“治”,“越”為“於”,江灝、錢宗武《今古文尚書全譯》171頁,也同於孫星衍、王先謙,無新解。周秉鈞《尚書今注今譯》別出新解,訓“亂”為助詞,無義;引《爾雅·釋言》訓“越”為“揚”,將“亂越我家”譯為“光大我們的國家”。

  顧頡剛、劉啟釪《尚書校釋譯論》第二冊925頁注解道:“亂疑A之誤。其字即金文中的‘嗣’,亦即‘司’(見《毛公鼎》等器),其意通‘嗣’。‘越’即金文中的‘’,同音通用。其義為‘與’、‘及’。‘我家’即奴隸制王朝稱自己王家,與我邦同用(如《毛公鼎》數稱‘我邦我家’)。‘亂越我家’,似可讀為‘嗣及我家’。”

 今按,諸家釋“亂”為“治”,本於《爾雅》,且“亂”訓“治”廣泛見於《尚書》多篇,並非孤例,用於本文也通暢,固不可疑。周秉鈞將“亂”字訓為虛詞,當無根據。

  周秉鈞訓“越”為“揚”,雖據《爾雅》,也不可取,因為古文獻沒有“揚家、揚國”之類的說法。顧頡剛、劉啟釪聯繫金文,疑“亂”為錯字,讀為“嗣”,並無根據。由於顧頡剛、劉啟釪並沒有舉出在古文獻中“亂”誤為A的旁證,當屬輕易改經,這種做法不大可取。且讀“亂”為“嗣”,在意思也不通暢。

  顧頡剛、劉啟釪還利用金文訓“越”為“與、及”,也不是可信的訓詁。“嗣及我家”這種語句在古文獻中很不自然,當不可取。考《潛夫論》卷九《志氏姓》:“為夏帝大戊禦,嗣及費仲,生惡來、季勝。武王伐紂,並殺惡來、季勝之後。”其中的“嗣及”的意思“世代相傳之後延至、傳至、至於”的意思,而且“嗣及”的前面後面都只能皆人名,不能接“國、邦、家”之類字樣。

  另外,遍考古文獻,在東漢以前,沒有發現“嗣及”一詞。因此,我們不取顧頡剛、劉啟釪之說。

 本文認為前人訓“亂”為“治”,這是可信的。只是將“越”釋為“於、于、與”都是錯誤的。杨筠如《尚书核诂》174页引《广雅》训“越”为“治”。虽然简洁无论证,确是最精确的解释。可惜长期不被学术界所知悉和认可。

  我們赞同杨筠如之说,認為“越”也當訓“治”,與“亂”同義連文,“亂越我家”的意思是“治理好我家”,“越”不是虛詞。考《廣雅·釋詁三》:“越,治也。”王念孫《廣雅疏證》的闡釋極為精彩:“越者,《周語》‘汩越九原,宅居九隩’。汩、越,皆治也。《說文》‘汩,治水也。’越與汩聲相近,故同訓為治,猶越與曰之同訓為於也。《說苑·指武》篇云‘城廓不修,溝池不越’。

  是越為治也。韋昭注訓‘越’為揚,失之。”王念孫的疏證精確不易。《尚書》“亂越我家”可比對《國語·周語》“汩越九原”,《尚書》的“亂越”正相當於《國語》的“汩越”,“亂、汩”據《廣雅》都訓“治”,“越”據《廣雅》和王念孫《疏證》也訓“治”。“亂越”應是同義連文。

 孟蓬生教授在《首屆古文字與出土文獻語言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提交了一篇會議論文《<尚書·盤庚>“亂越”新證》,將“亂越”與金文的“諫辥(讀為乂)”相聯繫,認為二者古音相通,其義是“治理”或“安定(使……安寧)”。

  孟蓬生還認為金文中的“諫辥”與“諫罰”是音轉關係。我們的結論雖然與孟蓬生的觀點有相通之處,但與孟蓬生之文有明顯不同。

本文認為:

  1、“亂越”與金文的“諫辥”無關。

  2、“諫”字在古漢語中沒有“治理”的意思。

  3、金文的“諫罰”與“諫辥”不可能音轉,二者無關。並母的“罰”與疑母的“辥”上古音不能相通。

  4、本文與孟蓬生的文章在論證上完全不同。

  5、孟蓬生因为“乱”与“谏”古音相通,于是认为存在复声母kl-。我认为上古音不存在复声母,见母与来母在上古相通是因为上古音中的来母分为两系,与见母相通的来母绝不与舌头音相通,属于舌根边音L。

  因此与复声母无关。雅洪托夫认为二等字带有l-介音的说法不能成立。6、孟文以“曹刿”在《上博简》作“曹蔑”为据,来论证“罚”与“乂”相通,这是不可信的。

  春秋时鲁国名将“曹沫”,“沫”与“蔑”同是明母月部,完全相通,所以“曹沫”在楚简又作“曹蔑”,与见母的“刿”毫无关系。如果在古籍和出土文献中的“曹沫、曹蔑”与“曹刿”真是一人,那么见母的“刿”在先秦一定有晓母音,读如“翙”(翙从岁声,刿也从岁声)。

  “曹沫”或作“曹沬”,当是形近而讹。楚简作“曹蔑”证明了古书作“曹沫”是正确的。但为什么会产生“曹刿”这个异文呢?就是因为“刿”在先秦有晓母合口一音,与“翙”同音。而晓母合口在上古音正好可与明母相通,证据众多。

  若“刿”只有见母音,则与明母无论如何不能通转?因此,孟蓬生论证“罚”与“乂”相通的关键证据站不住,其说不可信。但孟蓬生此文认为训为“治”的“越”与“乂”音义皆通,这应是正确的。

  我也认为训为“治”的“越”当是“乂”之借,二者在训“治”这个义位上是同源词。

  以上训诂学短论是我平时读书时所作,带有学术争鸣的性质,尚望学术界同仁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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