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药”一词的含义古今有一些差异,与今天理解上的指可以致人死亡或带来极大伤害的“毒药”不同,最初的“毒药”就是指一般的“药”或气性酷烈的“药”。《周礼·天官冢宰》说:“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黄帝针灸甲乙经》卷六“五味所宜五藏生病大论第九”说:“毒药攻邪,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气味合而服之,以补精益气。”这里的“毒药”就是指一般的“药”或气性酷烈的“药”。“毒”字在早期典籍中常被训为“厚”,或通作“笃”,都是“厚重”之义,用于指药,就是指药的气性酷烈而言,所以“毒药”就是“气性酷烈的药”的意思。既然“气性酷烈”,当然就会有“毒”。所以,中医认为“无药不毒”“是药三分毒”,中医典籍也很早就根据药性的酷烈程度,对药进行了各种分类。例如,《黄帝内经·素问·五常致大论》分“毒”为“大毒”“常毒”“小毒”和“无毒”;《神农本草经》将药分为上中下三品,上药“无毒”,中药“无毒,有毒”,下药“多毒”。
从古至今,“药”“毒”都关系密切,亲如一家;只要是“毒”,即可入药;“药”是带毒的“药”,“毒”是入药的“毒”。尤其治疗重症,经常要用毒药,正所谓“沉疴要用猛药”,也即《尚书·说命上》所谓“若药弗瞑眩,厥疾弗瘳”。中医通过选材、制作工艺、计量、配比和使用者的不同,巧妙地以“毒”入药,“以毒攻毒”,常常会“化腐朽为神奇”,使治疗产生奇效。当然,掌握好毒药的配比和计量是用药能否成功的关键,毒药用好了就是“药”,用不好就真成了“毒”,自然也会带来死亡或严重的伤害。明代王绍隆《医灯续焰》卷20“医范”说:“古人有云:药贵合宜,法当应变。泥其常者,人参反以杀人;通其变者,乌头可以活命”,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出土文献中也有一些有关“毒药”的资料,现挑选其中几种,结合传世文献介绍阐释如下。
莽草
莽草又名葞、芒草、菵草、春草、石桂、红桂、鼠莽、山木蟹、红茴香、醉药等,属木兰科,《神农本草经》列为“下品”。莽草的枝、叶、根、果都有毒,尤以果壳毒性最大。莽草常用于治疗跌打损伤、腰肌劳损、关节炎、风湿等症。莽草中毒后的症状是头晕、恶心,严重者会抽搐,呼吸困难,直至死亡。因莽草的果实与八角很像,所以至今还常有误把莽草果实当八角使用而中毒的事件。
莽草除了可以入药外,还可以用来毒鼠和毒鱼,“鼠莽”一名即因其可以毒鼠而来。阜阳汉简《万物》W057有“杀鱼者以芒草也”的记载,这与《山海经·中山经》说葌山:“有木焉,其状如棠而赤叶,名曰芒草,可以毒鱼”的记载正合。典籍中记载的可用于“毒鱼”的毒药,还有如下数种。
1.葶苎。《山海经·中山经》:“熊耳之山有草焉,其状如苏而赤华,名曰葶苎,可以毒鱼。”葶苎俗称“醉鱼草”,《本草纲目·草部》卷17:“渔人采花及叶以毒鱼,尽圉圉而死,呼为醉鱼儿草。”
2. 芨。芨即乌头,《尔雅·释草》:“芨,堇草。”《山海经·中山经》说柄山:“有木焉,其状如樗,其叶如桐而荚实,其名曰芨,可以毒鱼。”
3. 巴豆。桓谭《新论·祛蔽》:“譬若巴豆毒鱼,礜石贼鼠,桂害獭,杏核杀猪,粉鳅畏椒,蜈蚣畏油,天非故为作也。”
4. 芫花。芫花俗名“毒鱼”,《千金翼方》卷3“本草中”:“一名去水,一名毒鱼,一名杜芫。其根名蜀桑根,疗疥疮。可用毒鱼。”
5. 羊屎柴。《本草纲目·草部》卷21:“一名牛屎柴。生山野,叶类鹤虱,四月开白花,亦有红花者,结子如羊屎状,名铁草子,根可毒鱼。”
6. 荨麻。《本草纲目·草部》卷17:“叶似花桑,或青或紫,背紫者入药。上有毛芒可畏,触人如蜂虿螫蠚,以人溺濯之即解。有花无实,冒冬不凋。挼投水中,能毒鱼。”
7. 鱼藤。《台湾通史》卷28“虞衡志”下“滕之属”“鱼藤”条说:“鱼藤,叶并生,性毒,服之死。乡人用以毒鱼。”
除以上所举之外,典籍中还记载了一些虽然不是“毒药”却也可用于毒鱼的植物,其中有泽漆(清代多隆阿《毛诗多识》卷11)、木瓜烧灰(《本草纲目·果部》卷30“木瓜下”引《淮南万毕术》)、木茶子(《天工开物·膏液第十二》)等。
典籍记载用“莽草”毒鱼的具体做法是“人用捣以和陈粟米粉,纳水中,鱼吞即死,浮出,人取食之无妨。”(《本草纲目·草部》卷17)《淮南万毕术》作“取莽草叶并陈粟米合捣之以内水,鱼皆死”。宋代沈括《补笔谈》卷3“药议”谓:“襄、汉间渔人竞采以捣饭饴鱼,皆翻上,乃捞取之。”几种典籍所述的方法大致相同。
“毒鱼”属于“涸泽而渔”的做法,破坏力较大,既污染环境,又会伤及无辜。台湾文献丛刊《树杞林志·志余》载有一首诗,其中有句作“一网打尽既不宜,绝流而渔更惨之;还有一端加倍惨,截把江河毒药施。”形象地评估了“毒鱼”造成的惨状。为此,历代都立法对“毒鱼”加以限制。《荀子·王制》说:“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这一记载与出土文献中秦汉的律令正可对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说:
“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堤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麛卵鷇;毋杀其绳(孕)重者,毋毒鱼。”“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泉。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
“毒鱼”在佛教中被视为“恶业”,传撰于宋代的《阴骘文》中即有“勿登山而网禽鸟,勿临水而毒鱼虾”的告诫。明代闵文振著志怪小说《涉异志》中有
条,就讲了一个明宣德年间宁德督银场太监周觉成因毒鱼而被
索命而死的故事,正是这一观念的反映。
礜石
礜石又名白礜石、太白石、立制石、青分石、固羊石、食盐、泽乳、鼠毒、毒砂等,是一种性热含砷的矿石,即硫砒铁矿,是凝制砒霜的主要原料,《神农本草经》将其列为“下品”。礜石入药常用于治疗诸风、丁肿痈疽、痔漏、七窍病、风毒脚气等,并治疗一切蛊毒、妖邪和鬼疰病。马王堆汉墓帛书《五十二病方》“伤痉”条下治疗“诸伤,风入伤,伤痈痛”方中就用到了“礜”,但因帛书上下文皆残,具体计量和用法不详。
礜石在古代常用于毒鼠,《山海经·西山经》说皋涂之山“有白石焉,其名曰礜,可以毒鼠”。郭璞注:“今礜石杀鼠,音豫;蚕食之而肥。”
因“礜石”为白色,故又称“白石”,它与红色的“丹砂”、黄色的“雄黄”、青色的“曾青”、黑色的“磁石”并称为“五色石”,是“五石散”的主要原料,也是古代“炼丹”的主要材料。魏晋间,人们认为“五石”含“精”,称为“五石之精”,认为服食“五石散”可以“神清气朗”“身轻不极(极是疲惫之意)”甚至可以长生久视。《黄帝九鼎神丹经诀》说:“礜石,少阴之精,入五石之数,炼而服之,令人不老不死。”
因“五石”含“精”,古人又用来作为辅料冶炼制造阳燧、刀剑、威斗和铜镜等器物,认为用“五石”为辅料冶炼出的器物可以趋吉避凶,坚固精良。东汉“杜氏镜”有一类铭文作:“遗杜氏造珍奇镜兮世之眇微,名工所刻画兮湅(炼)五抵(砥)之英华,睪=(绎绎)而无极兮辟邪配天禄,奇守(兽)并来出兮三乌……所欲,吏人服之曾(增)秩禄,大吉利。”其中的“五抵(砥)”就是指“五石”,体现的正是这一思想。《越绝书》卷11“记宝剑”中薛烛回答勾践的话里有“夫宝剑,五色并见,莫能相胜”和“干将作剑,采五山之精,合六合之英”之句,其中的“五色”和“五山之精”也是这一观念的反映。“五石”还可以辟兵,东汉《宜虫桑镇墓文》里就有“五石辟金兵”的记载。
古代医书说礜石可以“辟除众恶,杀鬼逐邪气”,所以礜石的另一个重要用途就是镇墓驱鬼。在汉代的镇墓文中,“五石”常被称为“神药”,如《东汉阳嘉曹伯鲁镇墓文》说:“何以为信?神药厌鎭,封黄神越章之印。”《东汉咸阳永平三年镇墓文》中有“慈(磁)、礜、雄黄、曾青、丹沙(砂),五石会精,众(?)药辅神,冢墓安宁”的话,《东汉光和二年段氏镇墓文》有“故礜石厌直□,曾青厌东南”的记载,传出山西的《东汉王氏镇墓文》中有“礜石八两在东方”之句,皆可为证。用“礜石”驱鬼的实例还见于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咎》篇,简文说:“鬼恒召人之宫,是是遽鬼毋所居,罔謼其召,以白石投之,则止矣。”句中的“以白石投之”与《抱朴子·登涉》的“山中见吏,若但闻声不见形,呼人不止,以白石掷之则息矣”中的“白石”说的是同一种东西,这一“白石”以往常被误解为一般的“白色石头”,其实是错误的,所谓“白石”指的正是 “礜石”。汉印中有“左礜桃支”印,疑为道家驱鬼之印,印文中的“礜”和“桃支(枝)”的作用一样,都是驱鬼之物。
乌头
乌头又名菫、川乌头、乌喙、附子、黑附子、侧子、天雄、射罔、奚毒等,《神农本草经》将之列为“下品”,《本草纲目》列为草部“毒草”类。“乌头”是中医使用率很高的一味毒药,主治诸风、风痹血痹、半身不遂,可以除寒冷,温养脏腑,去心下坚痞、感寒腹痛、寒湿,还可以散风邪,破诸积冷毒,补命门不足、肝风虚,助阳退阴。“乌头”为多年生草本毛茛科植物,毒性很强。乌头的有毒成分是乌头碱,学名二萜类生物碱。一般人口服纯乌头碱0.2mg 即可中毒,3—5mg 即可致死。误服乌头会导致心肌麻痹,同时也损害心脏周围神经功能,表现症状是唇、舌、脸及四肢麻木,伴随着流涎、呕吐、烦躁、心慌、心率减慢或心动过速、肤冷、血压下降,早期瞳孔缩小,后期放大,肌肉强直,呼吸痉挛直至窒息而死。至今,南方还有一些地方喜欢用乌头泡酒,因此常常会发生乌头中毒事件。乌头被《中国药典》列为“大毒”之品,民间称其为中国古代“五大毒药”或“九大毒药”之一。《史记·苏秦列传》载苏秦说:“臣闻饥人所以饥而不食乌喙者,为其愈充腹而与饿死同患也。”《淮南子·主术》:“天下之物,莫凶于鸡毒,然而良医橐而藏之,有所用也。”文中“鸡毒”即乌头的别名“奚毒”。乌头常用于治疗虚羸之人和濒死之病,此即清代周凯在《内自讼斋文选》里说:“病之剧也,虽乌头堇勃亦当用,但审其势何如耳。”
马王堆汉墓帛书《五十二病方》和胡家草场汉简《医杂方》中都多次出现“乌喙”,又称“毒乌喙”或“毒菫”,用于治疗金枪伤等诸伤和腋臭、痈疽、多汗、风湿等症。除此之外,在马王堆汉墓养生保健类医书中,乌头还被作为春药和长寿药来使用,治疗“老不起”“不起”“用少”(指精液稀少),目的是“除中益气”“醪利中”“近内”。经现代医学检验证明,乌头碱有强心和扩张血管的作用,会使心肌收缩力度加大,速度加快,令人情绪振奋,可见用乌头作为春药和长寿药是有一定道理的。《永乐大典》卷12017“上蔡语录”中载谢显道对尹和靖说:“譬如有人服乌头者,方其服也,颜色悦怿,筋力强盛;一旦乌头力去将如之何?”说明服食“乌头”会让人的身体呈现出良好状态。
在古代医马方中,也经常用到“乌头”,如《元亨疗马集》中治马“揭鞍风”“破伤及诸风病”“水疔疮”等诸方,就都有乌头的身影。《肩水金关汉简》(贰)中有如下一段:“鼻寒,跕足,数卧起,据犀之炊(吹)鼻,以四毒各一桯·肫鼻温,腹不满,据(?)犀,跕足,数卧起,自□押陛犀之灌淳酒二□,姜、桂、鸟□半升。乌喙、□毒各一刀刲,并和以灌之…… ”(73EJT21:24) 就是有关用“乌喙”等毒药为马治病的记录。
古人认为服食“乌头”可以“轻身捷行”,犹如《水浒传》中的“神行太保”戴宗一样。《医方类聚》卷97“脚气门二”载掺有附子的“治远行脚肿痛方”,效果是“用之可行千里,轻便甚妙”。马王堆汉墓帛书《五十二病方》中有治疗“走”的诸方,方中基本都有“乌喙”,阜阳汉简《万物》W30说:“服乌喙百日令人善趣也。”都是基于服食“乌喙”会让人跑得快的理念。这一理念不光针对人,还旁及到马身上。阜阳汉简《万物》N006有“乌喙与蟇□节□也,令马□□□□也”,N060有“乌喙与□(卑?)使马益走也”的记载,都说明了这一点。
前文引《山海经·西山经》郭璞注说礜石“蚕食之而肥”,“乌头”却是“牛食之而肥”,胡家草场汉简《医杂方》有“肥牛”方,其中就有“乌头”出现。
“乌头”在古代常被作为“迷药”使用,明代王同轨《耳谈》之二“涪州妖人抹脸儿法”条记载了妖人王大虎、王二虎、王三虎兄弟三人用乌头、花椒、南星、半夏、海竽、砒霜等数十味药制造迷药拐卖人口的事。清代和邦额《夜谭随录》卷1“梁生”条记录了汪、刘二生垂涎于梁生妻之美貌,欲行“就其家为寿,暗置乌头酒中,听其鼾睡,彼时为所欲为”的阴谋,后被梁生妻将计就计,反受其辱的故事;清代蒲松龄《聊斋志异》卷7“孙生”条讲的是孙生采用同窗所献之计,迷奸不肯同房的新妇的故事,其所用的迷药也是煮有乌头的酒。
传世典籍中有不少用“乌头”毒杀人的记录,最有名的就是《国语·晋语》载骊姬“寘鸩于酒,寘菫于肉”一事,《太平御览》卷990“药部”七引《梁冀传》曰:“冀迫杀大家母宣服乌头丸而死。”《新唐书·李宝臣传》载妖人欺骗李宝臣曰:“‘公饮甘露液,可与天神接。’密置菫于液,宝臣已饮即瘖,三日死,年六十四。”唐代张读《宣室志》卷1:“尹君笑曰:‘吾去岁在北门,有人以菫汁饮我者,我故示之以死,然则菫汁安能败吾真耶!’”《明伦汇编·氏族典》卷19记前蜀张扶在高祖宴前斥责王宗佶,“宗佶大惭恨,阴令庖人置菫毒杀之”。以上都是历史记载中用“乌头”毒杀人的具体实例。直到今天,利用“乌头”毒杀人的案件还偶有发生。
因为“乌头”毒性大,很容易被用来行不法之事,所以历代常常会制定相关的法律来限制“乌头”的买卖和使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18说:“有挟毒矢若谨(菫)毒、
及和为谨(菫)毒者,皆弃市。或命
谓鼷毒。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文中
字读为
,
字字书又作
,《广雅·释草》:“
,奚毒,附子也。”王念孙《疏证》:“
,《玉篇》作
。奚毒,一作鸡毒。”“附子”与“乌头”为一种植物的不同部位,所以“对言则别,散言则通”。“奚毒”“鸡毒”“鼷毒”指的是同一种毒。从上引张家山汉简可知,私人持有或藏有菫毒以及私自制作菫毒,都会被判“弃市”的重罪。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简285—386+264—234有“宠于市从不处姓名男子市菫毒一两,两直(值)钱卅五,傅矢三界”的文字,也是涉及买卖菫毒的法律案件,从中可知当时“菫毒”的黑市价格为一两三十五钱。《唐律疏议》载唐律有“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的规定,《唐律疏议》解释说:“凡以毒药药人,谓以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堪以杀人者,将用药人及卖者知情并合科绞。”《元典章·刑部》之三有“禁毒药”条,其中提到:“开张药铺之家,内有不畏公法之人,往往将有毒药物,如乌头、附子、巴豆、砒霜之类,寻常发卖与人,其间或有非违,致伤人命。”《续通志》卷147“刑法略四”引元代《历代刑制》有“诏谕四川行省:沿边屯戍军士逃役者处死;禁市毒药如附子、乌头、巴豆、砒霜之类;及不通医理妄行针灸,或与妇人堕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的记载。
“乌头”还有一个最大的用途,即用为军事物资。具体包括两种:用于向敌人投毒;用于制作毒箭或涂毒于刀剑。
第一种用途的实例见于《墨子·杂守》篇,文曰:“常令边县豫种蓄芫、芒、乌喙、祩叶,外宅沟井可窴塞,不可,置此其中。”文中的“芒”“乌喙”二种毒药即本文所谈的“莽草”和“乌头”,“芫”即前文谈“莽草”部分中提到的可以毒鱼的“芫花”,“祩叶”两字疑有讹误,但具体原貌已不得而知。此段文句大意是说:“时常令边县人民提前种植与储存芫花、莽草、乌头等毒药,(为防止敌人攻城),城外的水井可以填埋,如果不能填埋,就把芫花、莽草、乌头等毒药放置其中。”《通典》卷152“兵五”“守拒法”条说:“凡敌欲攻,即去城外五百步内,井、树、墙、屋并填除之。井有填不尽者,投药毒之。”其做法如出一辙。
第二种用途中用“乌头”制作毒箭的例子典籍很多见,“乌头”一名“射罔”,即因其用途而来。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简264—379有“时昭持柘弩一张、菫毒矢”,简264—91有“挟菫毒”,简263—17有“侠(挟)菫毒射伤人”,简261—134+263—35有“应以所持弓、毒矢射隆、孝,穿衣”。简文中的“菫毒矢”“菫毒”“毒矢”都是指涂有“乌头”的毒箭。小说《三国演义》七十五回“关云长刮骨疗毒,吕子明白衣渡江”中描写关羽中了毒箭,华佗为他疗伤时说:“此乃弩箭所伤,其中有乌头之药,直透入骨;若不早治,此臂无用矣。”用乌头制作的毒箭当然不光射人,也用于射野兽,如《北史·匈奴宇文莫廆传》载匈奴即有“秋收乌头为毒药,以射禽兽”的习俗,唐代白居易《禽虫十二章》有“*******,艾叶雀衔夺燕巢”句,白居易自注“乌毒”谓:“箭毒多用乌头,故云乌毒。”用涂有“乌头”的毒箭射杀禽兽,禽兽的肉也极易染上毒,《金匮要略》“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说:“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在提到“毒矢”之后的简20中说:“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文中的“脯肉” 泛指“肉食”,怀疑在简中即指中了“毒矢”的禽兽的肉。
“乌头”除了可以用于制作毒箭,还可以涂在刀剑等兵器上用以杀伤人。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简264—273中有“挟菫毒刃贼杀人”的记录,“菫毒刃”应该是指刃上涂有“乌头”的刀剑类兵器。
关于用于制作毒箭的“乌头”的处置方法,《本草纲目·草部》卷17《集解》引《大明日华本草》说:“土附子生去皮,捣,滤汁,澄清,旋添,晒干,取膏,名为射罔,以作毒箭。”元代李冶《敬斋古今黈》卷9讲了一个病目的农叟用箭毒治愈目疾的故事,文中解释箭毒说:“此射生药箭所用,盖取生乌头汁杂诸毒物熬成者。”明清小说《生绡剪》第十九回“严子常再造奇恩,成寿叔重施巧报”有如下一段:“那些箭头,用乌头药物九次煎淬,中着虫禽,立时便死。”
“菫毒”作为重要的军事物资,禁止私人持有和买卖,但官方却需常备储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19说:“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臧。节追外蛮夷盗,以假之,事已辄收臧。匿及弗归,盈五日,以律论。”意思为“军吏和边境县道可以制作菫毒,但毒箭要小心储藏。如果用于追击境外蛮夷或盗贼,可以借给毒箭,但事后必须收回储藏。如果隐匿不归还,超过五天,就要以法律论处”。尹湾汉简《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中有“菫毒八斗”一项,与其他兵器登记在一起,其作为军事储备物资的性质就更为明显。
以上对出土文献中所见的三种毒药,结合传世文献进行了介绍和阐释。“毒药”虽小,但其背后却蕴含了许多古代的历史事实、物质文化和思想观念,从中可以“以小见大”,对古代世界的诸面相产生更为清晰、立体的认识。
(作者系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