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的引用和抄袭有什么区别?

科研论著写作通常是在前人工作基础上的发展,不可避免地需要借鉴他人的成果。在参考他人作品时,需要引用,不能抄袭。

引用通常就是指正确及合理的引用,即注明所引内容的出处,包括作者、作品名称、来源、页码、年份等。不引用而抄袭、引用格式错误而达不到引用效果、不合理引用都是错误的行为,必须避免。

很多作者在被诉讼指控抄袭或侵权时非常惊讶,因为自己已经明确标注了引用出处。

如何界定引用和抄袭,是广大学生和科研人员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

区分引用和抄袭时的误区

在解释抄袭和引用的法律规定之前,有必要首先梳理在引用方面的八大认识误区。

  1. 误区1:任何发表的作品都可以被引用。这个认识是错误的,因为有些作品(例如人物传记)是不允许任何人引用的,即使对引文注明出处也不行。这种作品的作者会在作品中明确声明“未经许可,不得引用”,就是为了避免别人引用作品中的素材进行再创作。虽然科技论著通常没有这种形式的作者声明,但这个例子说明了在创作中尊重他人作品权益的重要性。

  2. 误区2: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也可以被引用。这个认识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规定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公开发表的。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引用,这是为了保护未公开发表作品的作者的发表权不受侵犯。引用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会引发知识产权诉讼。

  3. 误区3:将他人作品列入文末或章节末尾的参考文献,但在引用处未指明具体的参考文献出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这导致引用无效,即读者看不出哪句话是你自己的创作,哪句话是别人的创作。很多教科书使用这种引用格式,即仅在书末或章节末尾开列参考文献,而未在引用处注明参考文献,实际上是错误的。这种做法容易被认定为抄袭而引发侵权诉讼。

  4. 误区4:查重软件给出的重复率和出版社给出的重复率合格标准能够用来界定引用和抄袭。这种认识是错误而危险的,因为这些重复率标准并不能作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的法院审判标准。众所周知,当论著的内容与他人文章的内容相同,而且未标注引用时,就会被判定为抄袭。查重软件报告的重复率包括引用的内容。当重复率超过某个百分比时(例如30%,各出版社标准不一),会被认为存在抄袭嫌疑,出版社将根据引用数量和质量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抄袭。问题的关键在于,无论出版社是否采用投稿,作者自己应当竭力避免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因为诉讼案件会给被告带来无尽的烦恼和赔偿风险,完全不值得冒险。所以,以查重软件和出版社规定的重复率标准判断自己是否有抄袭风险的做法是不够安全的,无法保证自己不被起诉侵权,更无法保证自己在诉讼案件中胜诉。在界定引用与抄袭方面,应当宁可把标准掌控得严格一些,这比标准宽松的冒险做法安全很多。

  5. 误区5:看到别人的好文章,想让更多人看到,便在自己的作品中标注出处而大量引用,试图帮助传播和推广他人作品。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它属于未经原作者同意而转载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合理引用的目的只能是通过引用他人的作品阐述自己的观点,而不能是为了传播他人的作品而引用。如果以转载传播为目的,当引用量较大并超出合理引用范围时,必须征得原作者的同意。

  6. 误区6:只要标注了引文出处,就可以无限制地大量引用,不算抄袭。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这种做法称为借引用的名义实施抄袭或侵权行为。这种做法是最常见的引用错误之一。

  7. 误区7:过度引用不会触犯著作权法。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在引用与抄袭之间,只有两种状态,要么是正确而合理的引用,要么是抄袭或未经授权转载,根本不存在过度引用这种中间状态。所有不合理引用在法庭上都会被认定为抄袭或侵权。千万不要试图用过度引用为自己辩解,企图摆脱被起诉,这种冒险引发侵权诉讼纠纷的做法完全不值得。

  8. 误区8:撰写综述型论文、编写教科书、编纂词典时的无限制引用是合理合法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原创类论著中不能大量引用他人作品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有人认为汇编类作品本来就是抄来抄去,是把不同来源的作品汇集在一起,因此误以为这类作品能够无限制地引用前人作品。实际上,在这类作品的引用中,不能简单堆砌引用他人成果,作者自己的评论至关重要,而且引用的内容不能占据自己作品的实质性部分。

关于抄袭和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抄袭和剽窃是同一概念,是指将他人作品或作品的实质内容窃为己有。如果被抄袭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抄袭和未授权转载都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如果被抄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历史名著),抄袭则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抄袭分为以下三种行为:

  1. 不注明引用出处而原样照抄他人的创作内容;

  2. 不注明引用出处而偷窃他人的思想;

  3. 未经著作权人和版权方同意而大量引用他人的内容,构成自己作品的实质性主体部分。

前两种抄袭均比较明显,也容易界定。最为狡猾而相对来讲不太容易界定的是第3种抄袭。

一旦在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中被指控为抄袭,被告将承受巨大的精神负担,而且在败诉后不仅有名誉损失,通常还有赔偿和罚款等经济损失,以及被追溯取消学位的风险。因此,避免以上三种抄袭、掌握合理引用至关重要。

关于合理引用的法律规定

合理引用的本质就是在不经过作者同意和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用注明引用内容出处的做法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合理引用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合理引用制度而不允许任何人引用,会造成任何少量的引用都需要征得版权方同意,这将极大地制约人类的知识传播和社会进步。反过来,如果没有合理引用制度而允许任何人不加限制地自由引用,则会损害著作权人和版权方的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第1款关于“合理引用”有如下规定: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公开发表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这被称为合理引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27条规定:“所谓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这条规定说明,合理引用意味着引用的篇幅要适当,不允许以他人作品实质性代替自己的创作。因此,大量引用他人作品而不加说明或评价,只是简单复制,就不是合理引用,那么必须征得原作者的同意。

合理引用的判断原则

如果引用不是合理引用,很容易在民事诉讼上被指控为抄袭、未经授权转载和著作权侵权。只要满足以下三条中的任何一条,就构成抄袭或侵权(例如未经授权而转载)。换言之,合理引用必须能够同时驳回以下三条:

  1. 引用他人作品而不指明出处;

  2. 引用他人作品而不评论;

  3. 引用他人作品构成自己作品的实质部分。

资源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