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在社科学术领域的魅力和威胁:对真学者而言是一个很好的工具而尚不构成威胁

AI在学术领域的魅力和威胁

        假期里写了一篇关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在现有版权法下的保护情况,以及是否应该增强或削弱保护的论文(论文正在参赛,还不便发布)。论文写完之后,我把文章讨论的问题问给ChatGPT,它的答案部分令我感到惊艳——它可以像一个研究者一样总结经验,但我也看出了它存在的巨大问题——它不能像一个学者一样系统地思考和分析。

        声明:以下部分内容由ChatGPT辅助生成,已经用特殊符号注明。但笔者对问题设计的提示、对生成结果的翻译、结构安排具有独创性。依现行《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经作者许可不允许引用或转载。

(一)你认为AI会对版权法带来什么样的挑战?法学研究者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人工智能(AI)在包括创意产业在内的各个领域的使用越来越多,这给版权法带来了若干挑战。以下是一些挑战和法律研究者可能可以采取的应对方式。

        第一,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所有权问题。最重要的挑战之一是确定谁拥有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的版权。如果一个人工智能系统在没有任何人类输入的情况下创造了一个作品,谁应该被认为是作者?应该是创作者还是系统的使用者?法律研究人员可以探索可用于确定所有权的不同法律框架,并提出更适合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所带来的挑战的新法律。

        第二,合理使用问题。另一个挑战是确定在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背景下,什么是合理使用。例如,如果一个人工智能系统创造了一个包含受版权保护材料的作品,应该如何评估其使用是公平的?法律研究人员可以分析现有的合理使用学说,并探索在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背景下评估合理使用的新方法。

        第三,版权的执行问题。人工智能也给版权的执行带来了挑战。例如,人工智能可以被用来创造深度加工的赝品,这很容易被用于侵犯他人的版权。法律研究人员可以探索识别和防止这种侵权行为的方法,包括使用水印或数字指纹等技术措施。

        第四,国际法律的协调。随着人工智能在全球创意产业中的使用越来越多,有必要加强法律体系的国际协调,以规范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法律研究人员可以努力制定一个国际法律框架,以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所带来的挑战。

        在应对这些挑战时,法律研究人员应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合作,包括创作者、使用者和政策制定者,以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实际解决方案。他们还应该随时了解人工智能的最新发展,监测人工智能对版权法的影响,以提出相关的、知情的解决方案。

        这份答案相当精彩。笔者文章所作的工作正是发现GPT所述的“第一个挑战”,并寻找应对这一挑战的方式。上述回答表明,AI“学习和发掘模式”的能力已经可以被很好的用于学术问题挖掘——GPT可以利用已经学习的有关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法的知识,根据要求主动比较两种“模式”的差异,从而发现问题,并再次调用知识产权法知识对问题提供解答思路,然后以一种高度结构化的方式给出最终答案。所以,虽然有观点认为AI只能依据人类现有的知识进行“有限的改造”,但笔者认为,它已经具备了一个初级研究者所拥有的“创新”能力。笔者的文章内有关生成式建模的原理或AI绘画的成果也有助于说明这一点。

        这里也简单谈下我文章的结论:人工智能生成的东西可以有很多类,在当前,只有一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人类在创作中起决定性因素的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对于这种成果,AI如同画师手中的画笔,摄影师手中的相机,完全为人类所用。作品反应的是使用者的独创性,符合作品保护的要件。而当成果由AI独立生成或人类的介入影响较小时,成果不受当前《著作权法》的保护。如何衡量人类的介入程度是困难的,但笔者尝试构建了一种方法,暂时还不便透露。

        当成果由AI独立生成或人类的介入影响较小时,成果不受当前《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么做是合适的吗?依据法经济学的分析表明不合适,不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过程略。总之,对这两类成果,在将来也要立法保护,但保护程度比著作权保护要低一些。下面继续看AI的答案。

(二)你认为谁应该拥有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版权?

        谁应该拥有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这个问题可能很复杂,因为它取决于各种因素,如创作作品的具体环境、创作作品的司法管辖区,以及管辖创作作品的法律协议。

        一般来说,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应该是创作该作品的个人或实体。如果人工智能作品是由个人创作的,该个人通常拥有版权。如果作品是由一个公司拥有的人工智能系统创造的,那么该公司通常拥有版权。

        然而,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即多方对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作出贡献,版权的所有权可能需要通过法律协议或纠纷来确定。例如,如果人类程序员创造了一个产生作品的人工智能系统,可能需要确定是程序员还是人工智能系统拥有该作品的版权。

        值得注意的是,围绕版权和人工智能的法律和法规仍在不断发展,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指导意见或法律决定,澄清在特定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版权所有权。

        这份答案是比较笼统的。但它得到的基本答案和笔者文章的核心结论一致——应该在原则上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版权分配给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但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合同自由约定。不过,GPT似乎认为AI也可以享有生成成果的版权,这一点已经在文章中被笔者否定。为了确定人工智能是否倾向于为“自己”谋取权利,笔者进一步询问了它一些问题。结果表明,GPT清楚地知道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人工智能不能享有任何权利。然而,它认为情况可能会在即将到来的未来有所改变。由于这与本文的主题无关,这里不作展开。为了引导GPT对上述问题作出细节性的分析,笔者继续提问:

(三)你可以调用法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回答上述问题吗?

        作为一个人工智能语言模型,我没有法律执业资格,因此不能提供法律建议,也不能对具体案件提供法律意见。但是,我可以对可能与这个问题有关的法律原则进行一般性分析。

        一般来说,版权法授予作品的创作者复制、分发和展示该作品的专有权,以及在原作品基础上创作衍生作品的权利。谁拥有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版权,这个问题可能很复杂,因为人工智能系统可能有能力自主生成作品,不需要人类干预或控制。

        在美国,版权局已发布指导意见,指出它不会注册由非人类作者(包括人工智能系统)创作的作品,因为《版权法》要求作品由人类作者创作。但是,版权局确实允许人类作者与人工智能系统合作创作的作品进行注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欧盟,版权法并不要求作品由人类作者创作,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可能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在中国,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有可能被认为是由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创造的,在这种情况下,谁是创造者和版权所有者就不清楚了。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人工智能系统是由人类程序员开发和训练的,因此有可能将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创作归于这些人类程序员。

        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的版权侵权案件作出了裁决。法院认为,该图像的版权属于创建人工智能系统的人类程序员,而不是人工智能系统本身,人工智能系统只是用于创建图像的工具。法院的判决表明,在中国,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版权归属可能取决于其创作的具体事实和情况。

        总的来说,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版权所有权问题是一个复杂和不断发展的法律领域,在具体案件中确定版权所有可能需要更丰富的法律研究。

        这份答案表明,GPT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像一个真正的法学学者那样思考,包括使用规范法学分析或法经济学方法等进行一个系统的分析。它只能提供参考因素。虽然这些参考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推断的意味(有关人工智能的案例非常稀少,它能够在稀少的案例中总结可能存在的模式),但这种建议并不足以被认为是科学的——它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论证。不过,答案中仍然有令人惊讶的部分,即它提到了我们在文中也提到的“菲林诉百度案”,并对该案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在中国,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版权归属可能取决于其创作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这一结论。这一分析是正确的,说明GPT在自然语言处理和分析上有着出色的能力。最后,笔者也同样好奇GPT的经济学分析能力:

(四)你可以调用经济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回答上述问题吗?

        作为一个人工智能语言模型,我没有个人偏好,但我可以从经济角度提供一个一般性分析。

        一般来说,谁应该拥有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的问题对创新、竞争和市场结果有重要的经济影响。版权法授予创作者控制其作品使用的专有权,这可以通过允许创作者从其创作中获利来激励创新。同时,版权法也限制了对创意作品的获取和使用,这可能对下游创新、消费者福利和更广泛的社会福利产生影响。

        在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方面,版权的所有权可能会影响投资和开发人工智能系统的动机,以及与使用这些系统有关的利益和成本的分配。例如,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版权所有权集中在少数公司或个人手中,它可能会限制人工智能系统和应用发展的竞争和创新。另一方面,如果版权所有权在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和使用者之间广泛分布,它可能会促进创新和竞争,但也可能为确保适当的补偿和个人创作者的贡献带来挑战。

        最终,对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的版权所有权的最佳方法可能取决于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考虑,包括创新政策的目标、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人工智能产业和市场的不断发展。

        答案在总体上是一样的,GPT仍然只能提供一些考虑因素,而不能独立完成整个分析。总体来说,上述过程表明,AI已经可以像一个初级研究者那样搜集材料,进行综述,作出简单的分析,并提供有创意的研究思路。然而,它还并不能像一个训练有素的学者那样系统的分析问题。这或许可以为学术界的担忧提供一些慰藉:在当前,人工智能对有真才实学的研究者而言只会是一个便利的工具,而不能构成对中高级研究人员的替代。

        但是,根据机器学习(就生成创造性成果的AI而言,主要是生成式建模或强化学习)的原理,有两点是特别重要的:

        第一,生成结果和人类提供的指令(或者说提示)高度相关。或许选择更合适的提问方式就可以引导AI进行系统的分析,只是笔者没有做到。在互联网上已经出现了很多引导AI突破限制,提供更丰富回答的提问技巧。第二,生成结果机器学习的内容高度相关。ChatGPT暂时不能对问题进行足够专业而深入地分析的理由,可能是因为它的学习内容主要是互联网上的无版权信息(获取任何书籍、论文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当然根据它的回答,它显然已经侵权了很多内容)。如果让一个AI只是学习经济学或法学名著、期刊论文,它大概率可以掌握系统的分析方法,并调用深厚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而这一天总会到来(为了这个目的,应该允许AI在授权或付费条件下学习有版权内容)。当这一天到来时,高级的研究者除了应该掌握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研究方法之外,还应当研究如何更好地利用AI工具,以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并获得有价值的答案。然后在答案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度的批判性分析,这才是真正的威胁。

        而知识产权法学家在这整个过程中的任务,笔者认为主要是在于确定版权所有和侵权保护。如果笔者将本文发表,上述利用AI生成的答案(尤其是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其相当具有价值)可以被认为是笔者的创作物吗?笔者可以拥有这些内容的版权吗?以及应该允许人工智能学习拥有版权的内容吗?如果应该,如何安排这一过程以避免侵权问题?根据本文的结论,笔者作为AI的使用者在原则上可以享有对AI生成成果的财产权,除非笔者与AI的开发者有协议约定生成内容归属于开发者。但是,上述内容只有在登记或发表后才能取得权利,且登记或发表时必须标明部分内容由AI生成。对于侵权问题的讨论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在此专栏不便详述。

        总之,可以预见,对AI的使用将对知识界产生巨大的影响,而妥善地对待AI可以帮助我们节省大量简单智力劳动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转而将注意力放在更深入的问题之上。在目前可预测的未来之中,AI并不会对对有真才实学的研究者们构成威胁,只会成为他们有用的工具。为此,我们需要做好准备。(顾嘉锡,2023.2)

Giants are going to walk the earth once more, so get ready.

We are gonna live through that. Maybe. 

—Jordan Peterson & Jonathan Pag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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