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学术论文发表中的一稿多投?

关于一稿多投,不同的学者和组织对其法律含义的理解存在差异。

教育部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中,将一稿多投归类于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出界定:“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媒体出版)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在《科研活动诚信指南》中指出:“不应当将报告研究成果的同一篇手稿,或基于同样数据资料而只有微小差别的手稿同时投寄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版单位发表。”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在《“建设良好学术环境,反对一稿多投行为”共同声明》中指出:在期刊规定的审稿周期内,作者在期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同一篇论文或者主体内容基本相同的稿件,投向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正式刊号、书号的出版物试图发表的行为视为一稿多投。

也有学者认为一稿多投是合理的:一稿多投是指作品尚未在任何期刊发表前,作者将同一作品向不同的期刊社投稿的行为。一稿多投表现出来的,仅仅是一个多次、多向投稿的行为,至于行为后果如何是另一回事,不应当将其作为投稿行为的一部分进行理解。

詹启智认为,投稿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一稿多投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非专有使用权的行为,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一稿多发指同一作者将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不同期刊上。(重复发表)是指同一作者和(或)合作者,将同一论文或内容重复较多的论文,在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下,同时或先后在两家及两家以上的学术期刊发表。对于两者的区别,《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的界定较为清晰:“凡属原始研究的报告,不论是同语种还是不同语种,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或主要数据和图表相同、只是文字表达有些不同的两篇或多篇期刊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属一稿两(多)投;一经两个(或多个)刊物刊用,则为重复发表。”

一般而言,著作权人都希望作品信息尽快扩散,但由于刊物出版者的能力欠缺、影响不大或者宣传不到位,会出现信息供给不足的现象。因此,应当允许一定条件下的再次发表,以利于知识产品的复制和扩散。再次发表可以分为同文种的再次发表和不同文种的再次发表两种情况。目前我国的期刊尚没有对同文种的再次发表给予明确规范,在没有制定明确的、广泛认可的规范之前,建议慎重对待同文种的再次发表,否则就可能造成一稿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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