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航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计算机软件侵权也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现象。本文就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浅议,从侵权行为、如何救济、法院立案、如何认定侵权、审判的原则和标准及赔偿标准等几个方面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什么是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归属于著作权,其著作权人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计算机软件也受计算机方面的法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否发表、是否经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均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进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的发表、使用、复制、传播、转让等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二、发生侵权行为如何救济
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生了侵权行为的,著作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二、证据:1、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未经登记的,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他的能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已经登记的,应提交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
2、侵权案件,原告一般应提交如下证据:
(1)侵权的程序、文档以及与之进行对比的原告的程序、文档;
(2)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其他证据;
(3)原告的软件与被告软件的对比情况。
结合上述法规和相关案例(相关案例总结表见附件1),原告起诉需要准备的主要材料如下:
四、如何认定侵权
(一)认定前提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因此,被告有没有实施未经许可的复制行为是决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
(二)认定方法
《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六、侵权认定方法:1、对于原告关于被告的软件是原告软件复制品的指控,被告予以承认的,不需对双方的软件再做勘验、演示或鉴定。2、使用他人软件部分构成被使用软件的必要部分、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构成侵权。”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方法形式上为:
1、被告承认的,直接认定侵权。
2、被告不承认的,采用以下方法:1、现场勘验、演示;2专业鉴定。
根据相关案例,为比较原被告双方的软件程序,通常需要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除了包括重合率外,一般还会对两个软件程序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给出一个定论。在案例中,重合率达到60%,即可认定为实质相同,被判侵权。
(三)认定标准
结合法规和相关案例,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标准是:
1、比较软件著作权人、被控侵权人双方的软件源程序之间是否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同;
2、使用他人软件部分构成被使用软件的必要部分、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构成侵权。
五、法院审判的原则和标准
(一)举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软件的程序一般由开发者持有,在被控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软件源程序供直接比对,而因技术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其软件的源程序的情形下,如果软件著作权人已经证明了被控侵权人的软件在软件设计缺陷等方面与著作权人的软件确实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人持有但拒不提供的源程序的内容不利于被控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根据前述规定,判定双方软件之间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控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判思路与常见标准
法院认定计算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成立,其思路为:1、原告是否拥有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或相关合法权利;2、被告的行为是否经原告授权或者是否有其他合法依据3、对双方的软件源进行比对。如果软件著作权人、被控侵权人双方的软件程序、文档之间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同,则判定被控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通常法院在审判中的几条常见标准点如下:
六、赔偿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赔偿标准如下:
(一)侵权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应与被侵权人的损失范围相当。
(二)赔偿的几种方法
1、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复制品在市场上销售使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软件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个软件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在确定被侵权软件的价格时,可参照该软件登记时的报价。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
其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复制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采取这种方式应考虑以下因素:(1)如果侵权人是采取比被侵权软件低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的,应以被侵权软件的销售价来计算侵权人所得,(2)如果侵权人能证明其所得的成本或必要费用的,予以扣除,不能证明的,以侵权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润。
3、在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害或侵权者的侵权获益时,侵权人应赔偿5000至30000元;如侵权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并且侵权后果不严重的,可酌情将赔偿数额减少到5000元以下。
在采取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被侵权软件的成熟程度、经济生命周期、潜在的用户数量、使用效益;侵权获利、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时间;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几种损失的赔偿或支付
1、因侵犯软件著作权而予以赔偿的,应以软件被侵权所受损害为限,不应以侵权人因硬件或与被侵权软件无关的软件所得进行赔偿。但侵权软件与硬件配套使用、配套销售的,侵权人因硬件所得之部分利润应计算到赔偿数额中。
2、全部败诉的,败诉方应偿付双方当事人因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目的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取证费及委托律师的费用。委托律师的费用仅限于委托两名律师的费用,且应以司法部规定的律师收费办法为计算标准。
“全部败诉”是指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数额被全部否定。
3、胜诉方所指控的侵权行为被全部认定,虽然所请求赔偿数额高于判决认定的数额,但所多要求的部分在比例上比较小的,败诉方仍应承担胜诉方调查取证费和委托律师费;所多要求的部分比例过大的,败诉方偿付对方的调查取证费和委托律师费可按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比例确定。
4、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等精神权利造成损害的,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可酌情令其赔偿被侵权人为消除影响、恢复商业信誉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必要情况下,还应令其给予经济赔偿。
调查取证费、委托律师费及商业信誉损失的赔偿,以当事人已提出诉讼请求为前提。
七、总结
综上,本文在现行有效法规的框架下,分析论述了计算机软件被侵权时的实操系列法律问题。随着该领域立法的不断完善,相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能够受到法律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