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本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3.2安全环保部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审查;负责对承包商人员(劳务用工)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劳务用工)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3.3工程主管部门(行政事务部、质量技术部)和施工所在地车间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3.4与承包商订立的合同中要有安全条款和责任要求。
4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 所有施工、检维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至少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部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核实证明》,双方签定的《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公司财务科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质量技术部、供应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施工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3.2.1 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3.2.2 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2.3 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3.2.4 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2.5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3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3.1 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部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核实证明》。
3.3.2 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3.3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4 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3.5 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3.6 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4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施工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4.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4.2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4.3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4.4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安全环保部审核;
3.4.5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4.6 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5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5.1 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计划财务部部开具两联收据,一份计划财务部留存,一份交施工单位。
5.2 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承包方和安环部根据工程投资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等具体协商确定。
5.3 施工方违反公司的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用风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安环部等部门均可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公司事故的,由安环部按规定加重处罚。对施工单位的罚款金额均从其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保证金中扣除。
5.4 抵押金数额不够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公司安环部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5.5 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风险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部归还施工单位,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罚款金,剩余抵押金一次性返回。
5.6 计划财务部部按照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收取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费用。
6 人员安全教育
6.1 凡进入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6.2 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等区域施工由生产事业部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6.3 安环部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6.4 安全教育内容为:
6.4.1 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6.4.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6.4.3 针对公司生产特点提出的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6.4.4 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6.5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部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部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办理入厂证。
6.6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6.7 保安队根据安环部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相关入场手续。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严格进出现场施工。
6.8 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部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7 施工前安全要求
7.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7.2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3 公司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7.4 公司有关人员陪同施工单位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公司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7.5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部备案。
7.6 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8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8.1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8.1.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安环部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核实证明》,而且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入施工现场。
8.1.2 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8.1.3 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等,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8.1.4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8.1.5 严格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作业。
8.1.6 公司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1.7 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1.8 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8.1.9 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8.2 严格车辆管理。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保证车辆的阻火器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8.3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8.3.1 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8.3.2 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8.3.3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8.4 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9 安全监督管理
9.1 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9.2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9.2.1 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9.2.2 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有关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9.2.3 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9.3 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9.3.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9.3.2 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9.3.3 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9.4 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9.4.1 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9.4.2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9.4.3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9.5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10 附则
10.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10.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