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月17日,凤凰网房产从石家庄住建局获悉,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地方性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面向社会开展公众意见征询,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共筑美好家园。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邮件标题请注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75号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 总公司601室,邮政编码:0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征求意见”字样。

工作电话:86250380(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征集日期:2022年2月17日-2022年3月17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月2月17日

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金融机构、住房租赁企业:

为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租赁资金交易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冀建房市〔2021〕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转租)经营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开立唯一、专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及押金。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不得办理查询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住房租赁企业要确定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承接监管账户划转的资金。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确定从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资格,并定期在官方网站对监管银行进行公示。

(三)监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在石家庄地区能够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

2.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3.遵守金融行业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租赁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4.满足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系统的技术要求。

(四)住房租赁企业可自主选择经公示后的监管银行,与其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划转条件及程序等。

二、监管账户信息公示

(五)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监管账户信息作为开业报告信息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推送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印发前已进行开业报告的,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开立监管账户,并及时完成监管账户信息推送。

(六)住房租赁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监管账户信息,在发布租赁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监管账户信息。

(七)住房租赁企业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完成信息变更。

三、监管范围

(八)本通知印发后新签订或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本数),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不含本数)租金的,应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

四、监管实施

(九)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石家庄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通过市租赁平台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十)监管银行根据市租赁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依据本通知及《合作协议》《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实施监管,并向县(市、区)住建部门实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监管银行发现住房租赁企业监管账户异常的,应及时向县(市、区)住建部门通报。

(十一)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于每月15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租金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结算账户。租赁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监管银行将剩余租金及利息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结算账户。

(十二)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且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就被监管资金如何分配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可共同向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划转相应监管资金。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双方身份后,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向监管银行出具监管资金划转通知书。监管银行根据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及监管资金划转通知书将相应资金划转至承租人账户或住房租赁企业结算账户。

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但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就被监管资金如何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

(十三)租赁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监管银行未收到暂停划转押金通知的,监管银行将全部押金直接划转至承租人账户。

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租赁企业对将全部押金划转至承租人账户有异议的,可向县(市、区)住建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由县(市、区)住建部门通知监管银行暂停划转押金。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可自行协商解决押金争议,也可申请县(市、区)住建部门调解。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对押金如何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共同向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划转被监管押金。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双方身份后,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向监管银行出具监管资金划转通知书。监管银行根据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及监管资金划转通知书将相应押金划转至承租人账户或住房租赁企业结算账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

(十四)住房租赁企业发生失联、恶意拖欠产权人租金等失信情形的,县(市、区)住建部门可通知监管银行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划转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消除失信情形后,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恢复资金划转,审核通过后,县(市、区)住建部门可向监管银行下达恢复资金划转的通知。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统筹、协调、指导,并加强对市租赁平台的建设和推广。

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收取住房租赁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银行的相关推送信息,对住房租赁企业监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及《监管协议》的,县(市、区)住建部门可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告诫、扣减信用分值,并可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网签备案等,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十七)监管银行不履行本通知及《合作协议》《监管协议》的,县(市、区)住建部门可对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建部门可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本银行系统整体监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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