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批判】辩论形式主义——非学术性辩论得以实现的符号学基础

        非学术性辩论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到一个真理性的结果,而只是追求辩论的过程。所以,一个合格的辩题应当让正反双方都“有话可说”,而双方辩手在辩论中的任务,则是让对方“无话可说”。因此,辩论是对辩题的否定,辩题内在的不一致性就是这一否定实现的基础。

        在辩论开始之前,辩题仅仅作为一串符号存在着,此时它的语言形象处于在场状态,而对其内容的理解和价值判断则处于缺位状态。只有当辩论真正开始时,原本缺位的内容才会部分地在场上显现,这也正是辩论内在矛盾展开的过程。因此,我将辩题的语言形象称为在场对象,将对辩题内容的理解和价值判断称为缺位对象,把在场对象和缺位对象的矛盾看作非学术性辩论中辩题的基本矛盾。

        整个辩论过程中肯定的阶段或者说正题就是辩论。此时在场对象处于在场状态,缺位对象处于缺位状态,辩题基本矛盾处于开始、潜藏的阶段。

        当辩题主要不涉及价值判断时,在场对象一般是辩题的能指,缺位对象一般是辩题的所指,二者的差异性便是辩论展开的基础。我校辩论社本届招新所用的辩题“世界上有/没有真正的感同身受”便属于这一类辩题。这一辩题的语言形象是一项能指,而对它所涉及的概念的理解是一系列所指,二者的矛盾是后来辩论的基础。

        当辩题主要涉及价值判断时,辩题能指与所指的差异性往往较小,此时的在场对象一般是辩题的评价对象,缺位对象一般是辩题的评价标准。我校辩论社本届招新所用的辩题“法律应当侧重规范性/惩罚性”便属于这一类辩题。这一辩题中的“法律”或“法律的作用”是评价的对象,而“规范性还是惩罚性”的问题则涉及对这一对象的价值判断的标准,二者的矛盾是后来辩论的基础。

        整个辩论过程中否定的阶段或者说反题就是辩论(这里主要是指在辩论场上的交锋而非活动的全过程)。此时在场对象和缺位对象都处于在场状态,辩题基本矛盾处于展开、激化的阶段。

        辩题基本矛盾并不与辩论双方一一对应,即并非辩论的一方代表在场对象而另一方代表缺位对象,而是这两种对象的一方处于相对固定的状态,另一方由于两种对象的差异性而得以产生二分,从而在辩论场上进行博弈。

        当辩题是判断型辩题,即“是或否”、“有或无”的判断时,在场对象一般作为符号被固定,而缺位对象则出现二分、产生对立。以辩题“世界上有/没有真正的感同身受”为例,此时“世界上”“有”“真正的”“感同身受”等语言形象已经固定于辩题中,而辩论双方对这些词汇以及整个辩题的解释有所不同,分裂成形式上对立的双方,以此在辩论过程中产生矛盾。

        当辩题是选择型辩题,即“甲或乙”、“一或二”的选择时,缺位对象一般作为认识被固定,而在场对象则出现二分、产生对立。以辩题“法律应当侧重规范性/惩罚性”为例,此时法律的意义作为一项脱离辩题本身的认识而存在,正方的任务是将这方面认识向“规范性”解释,反方的任务则是将它往“惩罚性”解释。

        在认识事物的理想状态下,整个辩论过程中否定之否定的阶段或者说合题就是对辩题的反思和超越,是对在场对象和缺位对象的矛盾的认识,以及对辩论内容的整合和深化。这是辩论基本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的阶段,是一个升阶次的过程。

        然而,事实上,如果要在这类辩论中取得优势,就必须把这一反思和超越的过程提到辩论前来进行。辩手应对辩题进行尽可能透彻的分析,了解两种对象的具体差异,以此指导自己的辩论。如若不然,对方将用何种手段来反驳自己将是不堪设想的,自己的立场可能(准确地说是必然)存在的问题也是难以察觉的。可是,一旦这种反思与超越被提到辩论之前,辩论本身在认识上就不是升阶次的,而成为降阶次的了。

资源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