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金飞:数百年来学术界对神圣罗马帝国的研究及其新进展

摘要:神圣罗马帝国是一个在中东欧地区存在了近千年的政治实体,对德国、意大利、中东欧地区,乃至于整个欧洲的历史都产生过十分重要的影响。在19世纪初神圣罗马帝国解体之前,人们对这个帝国褒贬不一。19世纪至20世纪50年代,在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至上的政治背景下,尽管人们对这个帝国也有过不同的争论,但大都以一种否定,甚至是鄙视的态度,将其视为一个“失败的民族国家”。20世纪50年代以来,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至上的理论遭到批判和放弃,欧洲也逐步开展和加深了其一体化,国际学术界重新兴起研究神圣罗马帝国的热潮,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人们逐渐放弃了对这个帝国的负面评价,神圣罗马帝国的优越性和特点也得到了充分的揭示,一些学者甚至将其“过誉”为古代版的“欧盟”。

 

神圣罗马帝国是中世纪在中欧和东欧的非常重要的政治实体,对德意志、意大利、中东欧甚至整个欧洲的发展都产生过十分重要的影响。近代早期(16~18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也被称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是这一时期欧洲最为重要的国家,到1800年,在疆域缩水不少的情况下,神圣罗马帝国(本文将其简称为“帝国”)仍然还有68.7万平方千米的领土,统辖的人口也有2900万之多,面积上小于俄罗斯,管辖的面积和统辖的人口超过法国很多。神圣罗马帝国包含的领土也比较广泛,除当今德国之外,还包括了如下10个当今国家全部的或者部分的领土: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法国、意大利、卢森堡、尼德兰、波兰和瑞士。

 

对于这样一个在欧洲存在了近千年的重要的政治实体,自17世纪以来,人们对它进行过多方面的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评价。本文准备在全面回顾国内外学者神圣罗马帝国以往研究的情况下,厘清人们近400年来对这个帝国认识上的转变。

 

一、19世纪初期神圣罗马帝国解体之前人们对帝国的评价

 

与19世纪之后到20世纪60年代之前不同,在19世纪之前,人们对帝国的看法不一,对帝国有褒有贬。

 

1576年,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出版了《国家六论》,系统地阐述国家主权学说,提出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及不同国家类型和政府形式的学说。博丹也是第一个把国家主权用来评判一个政治体重要标准的人,把帝国定义为一种贵族制政体。17世纪中期,帝国的一些很有影响力的学者,包括博格斯拉夫·菲利普·冯·凯姆尼茨等人,接受博丹的学说,将神圣罗马帝国定义为一个贵族制政体,把皇帝视为帝国等级中的第一人,认为帝国的国家主权是由皇帝和帝国等级们通过一些共同的机构(其中最为重要的机构就是帝国议会)来集体行使的。然而,凯姆尼茨等人的这种看法遭到了迪特里希·莱茵金克等一批学者的激烈反对,这些人强调了博丹的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理论,并将其运用到了皇帝一人身上,把帝国描绘成为一个统一的君主国。而绝大多数的人,如范特·路德维希·冯·塞肯多夫和约翰内斯·利姆瑙伊斯,则意识到当时帝国的现实情况与莱茵金克所构建的帝国模式有很大的差异,他们尝试在这两种解释模式中找到一条中间道路,把帝国解释为一个混合制君主国(amixedmonarchy),皇帝仍然掌握着帝国的主权,但他不得不与至少是部分帝国等级成员一起分享许多关键性权力的执行权。鉴于“无法将帝国的政治机构归为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任何一种政府的类型”的事实,1667年,帝国宪政史学家萨缪尔·普芬多夫在自己匿名发表的文章中将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描绘为一个“怪物”。

 

对于普芬多夫将帝国称呼为一个“怪物”的看法,后来的学者进行不同的解读。杰森·拉夫里和彼得·H威尔逊认为,普芬多夫这样称呼帝国,并不意味着他相信帝国的政治机构是腐败或者无效的,他只是认为,帝国是一个特殊的政体,缺乏一个单独的领袖;普芬多夫认为,当时的帝国不但为帝国内部和中欧,而且为整个欧洲大陆提供了实现和平的最好的机会,普芬多夫开始了一种对帝国做出积极评价的传统。普芬多夫对帝国的这种积极评价也被19世纪之前的阿贝·圣·皮埃尔威廉·潘恩和卢梭等人继承,他们以帝国的集体决策和冲突解决机制为蓝本,提出了各种不同版本的、实现欧洲乃至于世界和平的方案。

 

1761年,伏尔泰做出了“神圣罗马帝国既不神圣,也非罗马,更不是一个帝国”的评价。这一评价流传很广,很长时间里几乎成为了人们对“神圣罗马帝国”的标准看法。虽然,这句话经常被人们从伏尔泰的对帝国的长篇大论中给挑出来,但实际上,伏尔泰是具体针对14世纪德意志内部的混乱状况,才否认神圣罗马帝国的神圣、罗马和帝国特性的。在另一方面,当他在评价路易十四执政初期的德国时,他是把神圣罗马帝国视为“法兰西最为最为强大的邻居”的。伏尔泰明白神圣罗马帝国的本质,他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德两国在政体和特性方面的差别似乎使得法国人更适合于进攻,而德国人更适合于防守。”

 

1766年夏天,就在本杰明·富兰克林试图为北美殖民地联盟寻找一种合适的模式时,他前往神圣罗马帝国,向当时的神圣罗马帝国的帝国法权威斯蒂凡·皮特和戈特弗里德·阿亨沃尔请教,试图全面了解神圣罗马帝国的宪政结构。斯蒂凡·皮特将帝国解释为一种联邦,对本杰明·富兰克林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本杰明·富兰克林也因此被视为“神圣罗马帝国的学生”。1787年,后来的美国总统詹姆斯·麦迪逊详细了解过去和当时的欧洲国家,以便做好美国的立宪准备,把美国组建为一个强大的联盟。在全面审视神圣罗马帝国这个当时欧洲最大的国家后,他得出如下结论:“这是一具无力的躯体,它无法控制自己的肢体;无法牢靠地应对外来危险;各种焦躁的情绪不断地在其体内发酵”,神圣罗马帝国的历史就是一部“强者肆意妄为、弱者横遭压迫……普遍低能、混乱和悲惨的历史”。尽管如此,在詹姆斯·麦迪逊致托马斯·杰斐逊的一封信中,他还是明确地将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制组织视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联邦制的一种变体。

 

二、19世纪至20世纪50年代人们对帝国的评价

 

法国大革命的爆发,给德意志知识分子带来很大触动,拿破仑战争以及拿破仑的入侵,大大激发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拿破仑战争中奥地利和普鲁士的惨败,神圣罗马帝国的解体,一方面让德国知识分子认识到法国这个统一的、打着民主旗号的民族国家的强大力量,同时也大大激发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和构建统一民族国家的愿望。拿破仑战争后,德意志掀起了研究自己以往历史和如何实现德意志统一民族国家构建的热潮,表现为德意志史料集成的编纂,兰克学派、普鲁士学派的兴起。他们试图通过研究德国历史,来激发德国人的爱国情感。在如何看待神圣罗马帝国这一问题上,不同派别的历史学家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兰克是兰克学派的开创者,他在《拉丁与条顿民族史:1494~1515》一书中指出:在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当德意志和拉丁民族的国家刚刚开始建立的时候,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唯一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统治条顿民族和拉丁民族的普世性君主国”;“如果他这一目标得以实现,那刚刚开始的条顿民族和拉丁民族国家将因此受到阻碍。”“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奋斗的目标是一种普世性的统治和一个奥地利王朝家族帝国的构建,而德意志的诸侯则是为了‘这个民族的真正统一而反对皇帝的权力的’。”尽管如此,兰克还是以一种同情的笔调来描写查理五世皇帝,他钦佩查理五世对统一基督教事业的忠诚,但认为这不可能实现。

 

真正引发人们就神圣罗马帝国对德国历史发展所起作用大辩论的,是兰克的两个学生,威廉·冯·吉泽布雷希特(WilhelmvonGiesebrecht)和海茵里西·冯·吉贝尔(HeinrichvonSybel)。

 

吉泽布雷希特是兰克的学生,他和兰克有共同之处,都具有保守主义倾向,并不完全赞成普鲁士,对奥地利怀有美好情感,他们也从来没有受到自由主义思想和立宪运动的影响。吉泽布雷希特不喜欢大革命时期的法国,不喜欢革命,1848年的柏林革命加剧了他的保守主义倾向。他认为,德国要争取到更为美好的未来,就必须借助于过去的崇高思想———一个强大的帝国、一个有力的教会、一个敬畏上帝的民族。1855年,他出版了《德意志皇朝时代史》(GeschichtederdeutschenKaiserzeit)。他原本打算用三卷的篇幅从加洛林王朝写到霍亨斯陶芬王朝末期,但34年后当他去世时,他也只写到了弗里德里希一世皇帝。他写这部著作的本意,是想说明德国曾经是一个光荣的帝国,它有可能再度成为一个帝国,至于由谁来统治这个新帝国,他并不挑剔。在这部著作写到一半的时候,他所希望的德意志帝国便建立了,他曾经犹豫过,还要不要继续写下去。他认为,帝国既是民族性的,又是有用的。他宣称:“帝国使德意志人成为一个民族。在10世纪时,德意志这个名词还是罕见的,到了11世纪,它已颇为普遍;它表示着强大的民族,决定命运的民族,诸民族之首的民族。”他写道,日耳曼王权和帝冕的合而为一对德国和意大利都有利;他还认为,波兰人、波西米亚人、丹麦人和马扎尔人在中世纪都处于帝国的边缘地区,他们的文明完全是德国人的功劳。虽然吉泽布雷希特是一个帝国的拥护者,但他对教廷也是钦慕的。

 

吉泽布雷希特的著作受到了很多人的赞扬,也受到了很多人的批评。“吉泽布雷希特的帝国崇拜和对本民族的自豪有助于使他的著作产生道德和政治上的影响,这正是他原来所期望的。”“如果说这部书以强烈的道德感与华丽的笔调吸引了公众,那么它的深湛学识赢得了范围较小却更有批判力的读者的喝彩……他的著作,在北德和南德的新旧教徒之间,都受到欢迎而为他们所爱读。”

 

吉泽布雷希特的这部著作也遭到了许多批评,因为他所宣扬的东西与当时流行的民族主义精神背道而驰,特别是当德国民族主义诸因素联合在普鲁士旗帜之下,正在准备对由皇帝统治的、天主教的、非民族主义的奥地利进行一场斗争的时候。普鲁士人不喜欢吉泽布雷希特,是因为他颂扬的是霍亨斯陶芬王朝,把中世纪帝国的光辉算作是中部和南部德国人(即法兰肯尼亚人、施瓦本人、巴伐利亚人)的功劳,没有给德国的北方人(如萨克森人)足够的承认,普鲁士人也是北方人,大都是斯拉夫人后裔。吉泽布雷希特的论调还遭到了波兰人、波西米亚人、丹麦人和马扎尔人的痛恨,因为19世纪中叶也是民族主义十分旺盛的时期。

 

公开支持霍亨索伦王朝的吉贝尔,对吉泽布雷希特发起挑战,1859年,他在巴伐利亚科学院发表了一次题为《对德意志帝国时代新写法的评论》(ÜberdieneuerenDarstellungenderdeut⁃schenKaiserzeit)的演讲。“962年的大典使德国人民的民族史离开了自己的天然轨道,在德意志诸王心目中激起了一种错误的野心,并招致大量的德国人的生命和财富在阿尔卑斯山以南遭到了损失。在这样一种罪恶传统的支配下,德国诸王被引上了灾难性的歧路和教廷进行斗争,德国贵族也受到鼓励去反抗国王,最后的结果是霍亨斯陶芬王朝丧失了对德国的统治,而且也没有能够得到意大利。”

 

吉泽布雷希特并没有反驳吉贝尔,对吉贝尔的反击来自维也纳的奥地利人。1861年,维也纳大学的尤里乌斯·菲克尔(JuliusFicker)发表了一篇题为《在世界性和民族性关系中的德意志帝国》(DasdeutscheKaiserreichinseinenuniversalenundnationalenBeziehungen)的演说,菲克尔指责吉贝尔把现代政治的观念和政治斗争硬安在一个尚不知民族主义为何物的时代,一个在精神上仍然是世界性的时代。奥托帝国既不是一个世界帝国,也不是一个民族国家,而是那个时代自然而然地成长起来的。帝国灭亡后,意大利受苦最深,所以但丁渴望恢复它。帝国的灭亡,不是因为它建立在不可靠的原则上,而是因为西西里破坏了德意志的君主地位。假如那个帝国不曾存在,德意志早就支离破碎了。

 

吉贝尔则在1862年撰写了《德意志民族与帝国》(DiedeutcheNationundKaiserreich)一书来进行反击,他声称:“德国的一切历史都应该根据构建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的需要来进行判定。”查理大帝的中央集权帝国不利于年轻的各民族,因为它们需要自由行动。捕鸟者亨利是一个民族的君主,他没有建立帝国的意图。帝国的第二个缔造者奥托大帝,以罗马和基督教为由,重新提出统治基督教世界的要求。帝国在13世纪灭亡是德意志民族的幸福。他认为,奥地利纯粹是僧侣主义的王朝,它从未关心过德意志的幸福,而普鲁士才是德意志真正的领导者。而菲克尔也在1862年出版的《德意志王国与帝国》(DeutschesKönigtumundKaisertum)一书中重复了自己的观点。

 

由于19世纪中期之后普鲁士和奥地利关系紧张,因而吉贝尔和菲克尔的争论便具有了政治性质。兰克的另一位弟子格奥尔格·魏茨(GeorgWaitz)总结了这场尖锐的争论,认为双方没有一方完全对,也没有一方完全错。魏茨指出,像神圣罗马帝国这样一个伟大的历史结构,是不能用一元论进行解释的,而应当作为由许多局部组成的一个整体来仔细研究。魏茨认为:“我相信,吉贝尔未能以细节证实他的主要命题,即帝国造成德国政治上的不利发展和德意志民族的不幸。人们可能赞同这里说的许多话……把不利于德国政治生活发展的东西全部算成帝国的罪过,依我看从头到尾都是极端片面的。”或许是受到魏茨的启发,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莱斯在1864年出版了他的著作《神圣罗马帝国》,布莱斯似乎是赞成吉贝尔的,因为他在自己的文章中曾经写道:“条顿王国的真正力量却浪费在追求这个光耀的玩物上;每个皇帝在他的任内都至少搞一次长期而危险的远征,并在耗费金钱的、一再反复的斗争中把兵力浪费掉了,而这些兵力本来是有可能用在征服别处,或在国内畏服人心的。”

 

以吉贝尔和菲克尔为代表的这场争论,在某种意义上在战场上解决了。在他们争论后的第四年,普鲁士击败了奥地利,把奥地利逐出了德国。

 

普鲁士学派是把学术和政治结合在一起的、脱离兰克学派的那一类学者,其倡议者有弗里德里希·克里斯托弗·达尔曼(FriedrichChristophDahlmann)、海茵里西·冯·吉贝尔、古斯塔夫·特洛伊森(GustavDroysen)和海茵里西·冯·特赖奇克(HeinrichvonTreitschke)等人。达尔曼说:“我总觉得我们德国人最需要的是强权而不是自由,而且,除了利用王权达到这个目的外,我看不出有任何其他的办法。”吉贝尔是一个保守的亲普鲁士的人,他在学术上是反对自由主义的,他强调拥护纪律、秩序,他的一切活动,都是让普鲁士这个强大的霍亨索伦国家合理化发展,他认为,历史是政治的工具。特洛伊森则深信,德国的前途应当由普鲁士来决定,因为普鲁士有着强大的军队,他主张将德国并入普鲁士,普鲁士需要将德国所有军队、行政和财务系统置于新帝国的控制之下,他认为,霍亨斯陶芬王朝诸帝留下的空位是属于霍亨索伦家族的。特赖奇克则宣扬,国家并不是一个艺术学院或者证券交易所,而是权威;国家就是为了进行攻击战或者防御战而联合起来的社会。他否认国家是建立在属民的同意或善良意志之上的说法,他提出:“国家的法律必须遵守,不管愿意还是不愿意。”特赖奇克的国家观产生了两种结果:只有强大的政府才值得尊重;战争是强国的最大利益。

 

正因如此,大多数主张在普鲁士带领下以“小德意志方案”来构建统一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历史学家,都用一种消极的眼光来看待神圣罗马帝国,将帝国视为一个“非常虚弱的”“病态的”“失败的民族国家”。他们认为,国家应当是一个有着明确疆域,统治权得到集中的组织,神圣罗马帝国既没有常备军,也没有制度化的税收体系,甚至连一个得到公认的首都都没有,因此,神圣罗马帝国根本就不是一个国家,充其量就是欧洲中部地区的一个“带病的成长体”。他们认为,皇帝时代的终结(即13世纪霍亨斯陶芬王朝的终结),标志着德国历史开始进入了一个漫长的衰落的时代。从13世纪起,德国经历了一系列的失败,没有一个王朝,能够将自己的意愿施加到德国之上,从而创造出一个强大的、统一的国家。接踵而来的是16世纪宗教改革所引起的宗教纷争。德国或者是帝国的机构也渐渐地瘫痪了,德意志人的土地被迫屈服于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外国的影响。最终,在18世纪最后的几十年里,帝国可耻地坍塌了,并在1806年被解散了。可就是这么一个“虚弱的”“带病的成长体”,在统一的基督教世界因为宗教改革等原因而不复存在、民族国家逐渐发展成为欧洲基本发展框架的近代早期,却仍然顶着“古罗马帝国的继承人、整个基督教世界的保护者”的光环,因而成为了人们嘲讽的对象,被认为是一个“时代的错误”。

 

图林根的海茵里西·乌尔曼延续了普鲁士学派对帝国和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负面评价的传统,在1884年和1891年出版了两卷本的《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将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描绘成为“一个不稳定的、受各种幻想驱使的梦想家,一个自私自利的阴谋家,一个来自于奥地利的剥削者,他统治着一个本该由一位睿智、稳健、有着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和真正热爱日耳曼民族的爱国者来统治的德国”。“在那个时候,唯一可能的民族国家政策就是将这些代议制机构构建成为一种有效的、能够抑制各种地方主义的机制。”“马克西米利安一世没有能力恢复那些业已遭到侵蚀的、中世纪君主所拥有的各种特权,但他却能够阻碍一个其权力由皇帝与帝国等级共同分享的、有效力的政府的形成。”

 

普鲁士学派和乌尔曼的作品也塑造了其他国家历史学界对神圣罗马帝国,尤其是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和德意志诸侯的看法。英国历史学家T.F.陶特在1903年版的《剑桥现代史》中写道:“弗里德里希三世统治之下的帝国与同时期的法国,在条件上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德国之所以没有能够在民族君主国构建方面赶上同时期的法国、西班牙和英国,最为主要的就是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的统治……与此相反,帝国大首相美因茨的贝托霍尔德则是一位能力超强、意志坚定的政治家,他一直都在为构建一个自由的、民族的和统一的德意志国家而奋斗。”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史学家杰弗里·巴拉克拉夫出版了《现代德国的起源》。巴拉克拉夫认为:“虽然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经常声称,自己的政策是为了确保德意志在诸多民族中有一个恰当的位置,保护德意志的权益免遭外国人的侵犯,然而,即便是最为一丝不苟的历史学家,都很难在其政策中发现这一点,在其政策中,能够发现的只有哈布斯堡家族的王朝家族利益。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的统治开启了德意志利益与哈布斯堡王朝家族政策之间的冲突。”

 

在德国,情况则有所不同。随着德意志第二帝国在1918年的垮台,历史学家们关于民族与国家的看法也发生了一些变化。1932年,威利·安德里亚斯的《宗教改革前夕的德国》用一种更加平衡的观点来评判马克西米利安和贝托霍尔德。他认为:“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没有一种一以贯之的民族国家观念,然而,要求他的外交政策有一个德国目标也是不着要领的,因为我们不能用后来的标准去要求以前的政治家。”

 

安德里亚斯的看法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乌尔曼的正统地位,但他却没有能够为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正名。1937年,来自威斯特伐利亚的一位信奉罗马天主教的哥廷根历史学家卡尔·布兰迪出版了《查理五世皇帝:一个伟人和帝国的成长与命运》,布兰迪认为,查理五世在自己所继承的土地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新的欧洲式的,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是跨大洋的世界性帝国,这个帝国并不是建立在征服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王朝观念和信仰统一的基础之上。虽然,查理五世将哈布斯堡王朝遗产进行分割的举动使得奥地利和德意志其他信奉罗马天主教的领地国家更为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但他却让帝国的很大一部分(如尼德兰、洛林)脱离了帝国。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对帝国的新认识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经历,以及随之而来的欧洲一体化,使得人们开始批判把民族国家当成历史发展的基本框架,不但把民族主义和暴力分裂联系在一起,而且也不再把民族国家视为历史发展的最终目标。20世纪5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借鉴其他学科的方法,用一种新的视角来审视那些被认为是反中央集权式的政治结构,如神圣罗马帝国、波兰—立陶宛共同体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历史学界则因为纳粹问题、战败国的地位以及被盟国和苏联分别占领和掌控等原因,帝国、民族成为了敏感主题,对敏感问题的讨论很容易遭到怀疑。这一情况直到1961年才有所改变。福附近的巴特·索登(1961年1月,一批德国的历史学家、律师和新闻记者在美茵河畔法兰克BadSoden)举行了一场会议,会议的主题就是“人民、民族和帝国对我们今天意味着什么?”作为这次会议主席、来自于巴登—符腾堡的律师兼政治家瓦尔特·埃尔伯在开幕式上指出:“德国人恢复那些曾经被希特勒污染或者滥用从而招致怀疑进而无法使用的那些术语的时代已经到来了。我们需要澄清这些术语的原意,并在某种意义上消除这些术语因为在20世纪30和40年代被纳粹政权歪曲所带来的影响。”在这次讨论会上,与会者们讨论了“人民”“民族”和“帝国”这三个术语是如何因为1871年到1945年人们对它们的使用方式而被扭曲的。他们认为,“人民”和“民族”早已存在;在先前的几个世纪中,“帝国”(Reich)在一定程度上是“民族”(Nation)的体现,代表着德意志人民(dasdeutscheVolk)的呼声。对此,约阿希姆·瓦里认为,自从1500年左右以来,“帝国”和“民族”就被包含到了德意志帝国的名称之中(即“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只是到了19世纪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解体之后,“人民”一词才获得了它在政治上的重要性,人们才听说过那所谓的“德意志人民的民族使命”的说法。

 

1965年,德国学者普林斯·胡博图斯·楚·罗文施泰因发表了名为《现代的联合起来的欧洲与神圣罗马帝国》的文章,阐述了当时欧洲共同大市场和欧共体与历史上诸共同体一脉相承的联系,认为“当今的欧共体植根于之前由各民族国家组成的多个欧洲共同体的历史之中。罗马帝国由欧洲的多个民族国家组成,它们融合成为欧洲历史上的第一个共同体,罗马帝国并不是一个帝国主义意义上的帝国,而是一个共同体意义上的帝国……欧洲共同体的第一次恢复是通过查理曼帝国实现的,第二次恢复发生在962年。第二次恢复不仅创造了一个人(即皇帝)的尊严,而且也把这个帝国创建成为了一种机制。”“神圣罗马帝国不但延续了古罗马帝国的欧洲共同体思想,而且罗马法的传统也是通过神圣罗马帝国的倡导,成为现代欧洲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罗文施泰因还认为:欧洲正在享受的文化共享传统并不来自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政治家和学者们的创造,而是来自于神圣罗马帝国。“在神圣罗马帝国中的那些国家中,一位教师,无论他的国籍如何,只要他获得在大学中任教的资格,就有权在任何一所大学中从教。在那些受到帝国司法管辖的地区,学生们也可以从一个国家自由地到另外一个国家去学习,他们可以在帝国司法保护下免遭剥削,他们的旅途安全也能够得到保证。这意味着,在很多个世纪之中,在欧洲的那些不断出现的大学内,如牛津、剑桥、那不勒斯、巴黎、布拉格、海德堡、博洛尼亚、巴塞罗那等大学之中,逐渐出现了一个几乎是国际性的学者和学生联合会,一个超国家的学者共同体。神圣罗马帝国的这种精神存在了好几个世纪,如今我们只是复活了这种精神。我们是从历史中汲取了这种精神。”

 

1971年到1986年,赫尔曼·威斯弗雷克出版了5卷本的《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向近代转型时期的帝国、奥地利和欧洲》,展示出了如下创新之处。

 

第一,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的西部政策不利于帝国,但他的东部政策,却保护了帝国免遭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入侵。威斯弗雷克指出,主宰马克西米利安一世政治、外交和军事行动,以及决定他与其他大国、他的德意志封臣及臣民以及他自己的奥地利各地之间关系的,就是他那一系列宏伟的目标,即重建那个奥托时代的、萨里安时代的和霍亨斯陶芬时代的基督教帝国,在罗马加冕,进行十字军东征,从奥斯曼人手中夺回君士坦丁堡,引领大家进入一个世界和平的时代。为恢复帝国在意大利和尼德兰的统治,马克西米利安一世采取了针对法国的政策,耗费巨大,虽然他的政策有助于尼德兰和意大利摆脱法国的控制,却没有能够让这些地区更为紧密地靠近帝国:在尼德兰,他激起了当地人的一种更大的团结意识和自治意识;在意大利,他为西班牙的霸权开辟了道路。虽然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的西部政策被认为是失败的,但他的东部经营却为奥地利成长为一个多瑙河流域的大国奠定了基础。他确保了哈布斯堡家族对匈牙利和波西米亚的继承权,为欧洲边界的东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在1515年将欧洲东部的那些信奉罗马天主教的国王们团结在一起,开始了帝国东部边境防御体系的建设。这一防御体系后来在帝国防御土耳其人进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帝国诸侯和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之间的分歧,并不是“德意志民族利益”和“哈布斯堡王朝家族利益”之间的纷争。威斯弗雷克认为,在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统治时期,并没有一个“德意志民族国家构建的问题”,只是存在着两种相互冲突的政策。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希望帝国的选侯和诸侯们提供军队和经费来支持他恢复帝国的斗争,但选侯和诸侯们却拒绝支持他的“对外冒险”;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希望打破皇帝获取帝国财富的障碍,而德意志的诸侯对于这些对外战争和强化国王权力的举动毫无兴趣,他们压根就没有“构建民族国家”的想法,他们只愿意为小邦本位主义而奋斗。虽然美因茨的贝托霍尔德具有构建一个在选侯和诸侯掌控之下的更强一些的中央集权式政府的想法,但他却缺乏作为一个构建长久性机制领导人的个人素质。他只是一个党派领袖,而不是一个政治家,虽然他可以斥责“诸侯们的团结就像瑞士人一样”,但他却没有办法激励诸侯们遵守帝国议会制定的法律。马克西米利安一世也把德意志诸侯斥责为“德意志的绵羊”,但他却原谅了他们。皇帝和帝国大首相之间不可调和的分歧,还有其他的一些因素,黯淡了帝国改革的前景。帝国改革失败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皇帝和帝国其他等级成员对于帝国的看法具有不可调和的差异。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认为,当时的帝国就是其祖先流传下来的帝国,该帝国可以追溯到查理曼,帝国是基督教王国的盾牌,是教会的保护者;对诸侯们而言,帝国是祛除了那些麻烦不断、讲罗曼语和斯拉夫语外围地区之后的,说德语的贵族们的王国;对马克西米利安一世而言,帝国仍然是神圣罗马帝国;但对于诸侯而言,帝国已经转变成为了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

 

第三,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皇帝并没有为了奥地利的利益而牺牲德意志民族的利益,而是为了德意志民族的利益而牺牲了奥地利的利益。乌尔曼曾经指责,马克西米利安一世为了奥地利的利益而牺牲德国的利益。威斯弗雷克则证明了情况恰恰相反,马克西米利安一世是为了德意志民族的利益而牺牲了奥地利的利益。1508年,马克西米利安一世打了一场为时9年的灾难性的“威尼斯战争”。帝国各等级拒绝成为他对外战争的“奶牛”,但奥地利却无法拒绝这一要求。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确实说过:他宁愿让帝国灭亡,也不愿意让奥地利毁灭。但事实却是:没有哪一个人能够像他一样,将奥地利各地置于毁灭的边缘。为了他的外交和战争,他需要金钱和士兵,如果其他德意志诸侯不愿提供,那么奥地利就必须提供。在马克西米利安一世诸多宏伟目标中,只有一个是有利于奥地利的,那就是与匈牙利的结盟,这一结盟为奥地利未来与土耳其的战争提供了一个屏障。除此之外,这位奥地利的开创者却是一个无情的、对奥地利进行残酷的压榨的人。

 

1971年,马克·瓦尔克出版了《德意志人的故乡:共同体、国家和中欧,1648~1871》一书,对帝国的政治结构做出了更为积极的评价。马克·瓦尔克认为:德国城市居民的政治和社会意识来自于他们的共同体特性,而这种共同体特性又是由它们的自治性决定的。而城市自治地位之所以能够得到维持,是因为《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之后神圣罗马帝国本身所确立的宪政原则和宪政组织结构所确立的稳固性。神圣罗马帝国的体制性力量起到了一种保护弱小、抑制强权的作用,是德意志城市能够得以生存的孵化器,帝国的政治制度保护了那些实力较弱的帝国等级,使得他们可以发展自己独特的个性。1982年,赫尔姆特·诺伊豪斯出版了《16世纪各种形式的帝国等级代议制:帝国议会、帝国行政区议会和帝国代表会议》;1983年,由施泰因男爵协会发起,受西德政府和大众基金会赞助,库尔特·J.C耶泽里奇等人编纂发行了《德国行政史:从中世纪晚期到帝国结束》;1984年,汉斯·波尔特出版了《德意志宪法史———政治结构及其变迁:从初始到1806年旧帝国的终结》。这些书籍的出版,有助于人们对神圣罗马帝国的宪法、政治架构和运行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然而,即便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人们对近代早期神圣罗马帝国的运作方式和制度,还是缺乏了解,当时德国的大学生对旧帝国仍然没有太大的研究兴趣,因为他们深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历史学研究从政治外交领域向经济与社会史领域转向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有关神圣罗马帝国社会和文化史研究的开始,也使得许多学生认为,研究家庭结构、民众节日等,比研究枢密会议、代议制的议会、官僚制架构变迁,更有助于人们了解过去。

 

尽管如此,上述神圣罗马帝国宪政史的著作以及卡尔·奥托马尔·福赖尔·冯·阿勒丁的研究还是共同表明: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机构直到18世纪末期都一直在发挥着作用,帝国并不是一个空壳,尽管存在着奥地利和普鲁士的争斗,但帝国的机构仍然在发挥作用,无论是对其内部事务,还是在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关系之上都是如此。帝国不再因为其被分裂成为若干割据国家而被视为阻碍德国发展的障碍。

 

这重新开启了人们对于德国历史发展延续性的讨论,德意志历史的延续性很长一段时间都被“德意志特殊道路”的理论给掩盖了,德意志特殊道理理论认为:19世纪之后,德意志的发展偏离了那理想的西欧民主制模式,最终走向了极权主义。以前人们研究的重点是德意志的专制主义及其起源,现在却变成了揭示1945年之后德意志民主传统的近代早期起源了。一些学者在含蓄地批判帝国,他们认为,对于“普通人”而言,只有通过“转向瑞士”或者脱离帝国的管辖,才有可能将“普通人”中世纪晚期的公社代表制转变成为可见的国家。还有一些人则赞同帝国,有的将其过誉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甚至于欧盟的前身,神圣罗马帝国中的差异性如今被一些学者欢呼为一种强大,而不是一种虚弱。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学者继续揭示了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联邦制特性,将帝国视为一种联邦。实际上,早在18世纪初期,孟德斯鸠等人就将帝国视为某种由许多国家组成的国家联合体。1758和1764年,当时神圣罗马帝国帝国法权威约翰·斯蒂凡·皮特教授,出版了《部分德意志国家历史与政治手册》和《德意志国家法简述》,将帝国定义为一个由诸多国家所组成的国家,帝国中的一些重要成员,如奥地利、巴登、符腾堡、普法尔茨、黑森、萨克森、勃兰登堡、汉诺威、安哈尔特等,并不是“省”(Provinz),而是“真正的国家”(fömlischeStaaten)。作为一个由诸多国家组成的国家,神圣罗马帝国是独特的,这些德意志国家有一个共同的主权或领主,那就是帝国的皇帝。他的决定在很多情况下对帝国的所有成员都是有约束力的。所有的成员国都有着自己的议会,即领地国家议会(Landtag)。领地国家议会享有广泛的权利,它可以和其他德意志领地国家或其他欧洲国家缔结商贸协定、决定领地国家臣民需要缴纳的税收数量等。只有当德意志的不同领地国家发生纠纷,或整个德意志帝国的利益受到威胁,帝国议会(Reichstag)和帝国最高法院(Reichskammergericht)才会介入。1881年,奥托·冯·基耶克这位研究中世纪德意志公社以及城市和骑士联盟的学者,在自己的《德意志团体法》的第3卷中,将帝国定义为一个“弱小的”“比较松散的联邦”。20世纪40年代,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海因茨·H.F.奥伊劳发表了《神圣罗马帝国统治之下的各种联邦制理论》一文,认为早在19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们明确指出,神圣罗马帝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虽然在近代早期,神圣罗马帝国中联邦主义已经被用来处理帝国及其领地国家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但当时很少有学者能够在帝国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发展联邦制的理论。20世纪90年代,赫尔曼·魏伦罗伊特强调了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与早期的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共同性,认为帝国与早期的美利坚合众国都提供了确保各种权利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帝国保护的是享有主权的君主、等级和团体的权利,而美国联邦制除了保护各州权利之外,还保障了个人的权利。赫尔姆特·诺伊豪斯虽然没有将帝国直接视为一个国家间的联盟(Staatenbund),或者一个联邦制国家(Bundesstaat),但他却揭示了帝国在两个层面上运行的联邦制因素。一种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微观联邦制”因素,这种联邦制主要体现为一些中等大小领地国家,它们最终吸纳了自己周边的那些较小的领地国家,并加入一种更大的联邦制机构(如1806年拿破仑主宰的莱茵联邦、1815年成立的“德意志邦联”)之中。“微观联邦制”之所以到19世纪才最终出现,是因为此前帝国之中存在着一种“宏观联邦制”,即在皇帝和帝国等级之间存在着一种名为帝国行政区的架构机制,以及不同帝国行政区之间所形成的联盟。16世纪初期的帝国改革将绝大多数帝国等级都纳入十大帝国行政区中的任意一个之中。每个帝国行政区都有自己的议会,在帝国行政区议会(Kreistag)中,每个领地国家都有一个完整的、平等的投票权,这与帝国议会(Reichstag)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帝国行政区联盟为帝国之中的那些较弱的领地国家提供了一个维护自身利益而开展政治活动的舞台,帝国行政区也使得帝国能够履行那些关键的、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功能。由于那些较小的领地国家集体在帝国行政区的机制中拥有比在帝国议会中更大的发言权,因而它们都把帝国行政区联盟机制视为维护它们集体利益的工具。帝国行政区之间达成的协议在得到各行政区议会批准后,便对帝国行政区内所有领地国家成员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得那些较小的领地国家也能够将它们的资源投入欧洲范围内的同盟活动之中,例如在1689到1697年的“九年战争”中,法兰肯尼亚—施瓦本帝国行政区同盟就参与到了“大同盟”之中。而这些较弱的领地国家,也成为了迈肯·乌姆巴赫积极评价18世纪德意志联邦制的核心。乌姆巴赫等人认为,魏玛和安哈尔特这样较小的领地国家统治者们积极推行一种理想化的“联邦制国家”,能够与民族宪政主义相兼容,并尊重地区个体主义,从而成为了启蒙主义运动的标杆;“现代化”不一定非得“中央集权化”,通过联邦主义并坚持帝国的法治国家(Rechtsstaatlichkeit)传统,而不是通过以霍亨索伦王朝统治之下的勃兰登堡—普鲁士为代表的绝对主义性质的、官僚制和军国主义国家传统,也可以实现“现代化”。

 

也有一些学者对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联邦制”和“联邦制因素”提出质疑。哈特穆特·雷曼质疑诸如帝国行政区这样的帝国机制的有效性,阿尔弗雷德·科勒则强调,帝国仍然是一个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网络结构,在这个帝国中,权力是按照一种封臣组成的等级制来进行的,权力的分配也是不平等的,这与现代的联邦制观念是不一样的,因为现代联邦制的理念意味着各平等主体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进行政治上的互动。

 

1999年,格奥尔格·施密特出版了《旧帝国的历史:近代早期的国家与民族,1495~1806》,将帝国描绘成了“第一个德意志民族国家”。施密特采取了一种明显的民族主义视角,批判卡尔·奥托马尔·冯·阿勒丁过于强调勃艮第和意大利北部在近代早期帝国中的地位的做法。施密特认为,勃艮第和意大利北部这些地区基本上已经失去了,或者至少也是边缘化了,帝国更多地被局限于德国南部和西部,以及讲德语的奥地利。在这个基础上,正是因为15世纪末期至16世纪20年代的帝国改革和《奥格斯堡宗教和平条约》,北部和东部的德国才被添加进来,但普鲁士不在其内。因此,近代早期的神圣罗马帝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个德意志人的帝国,是通过一种文化和语言上的、通过强调共同价值观而不是以种族为基础的民族主义而得到强化的。1740年后,一个普鲁士主宰之下的、新教分裂主义的德国快速成长,破坏了这个德意志帝国。尽管如此,直到1795年《巴塞尔和约》之前,这个帝国仍然没有遭到根本上的动摇。普鲁士单方面撤出并反对大革命之下的法国,将帝国北部的领地国家带到了一个中立的境地,加快了德意志帝国被一个分裂主义的德国“快速终结”的步伐。

 

施密特还认为,帝国之所以被定义为一个国家,并不是因为它的那些正式的机构,而是因为整个民族都接受的那些准则。他将这些准则与当时的“德意志自由”(teuscheFreiheit)联系在一起并将其内涵加以扩展,认为这种“德意志式自由”包括了帝国之中所有个人和团体所享有的权利和特权,以及各种形式的、民众和公社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德意志式自由”通过1495年沃尔姆斯帝国议会进行的宪政改革而得以加固,这场宪政改革在帝国的各个组成成员之间构建起了一种政治平衡,这些变化代表着帝国的“国家化”(Verstaatung),即帝国从一个中世纪的政体转变成为了一个国家。

 

施密特认为,1555年的《奥格斯堡宗教和平条约》巩固了这一新的“帝国国家”(ReichsStaat),《奥格斯堡和约》开启了一种统一的,而不是分裂的过程,因为该和约通过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来解决宗教问题,从而将大都信奉新教的德意志北部地区与帝国南部的那些主要信奉罗马天主教的核心地区连成一个整体。《威斯特伐利亚和平条约》则为“德意志式自由”提供了进一步的制度保障,对于许多居民而言,他们获得了许多重要的权利,如迁徙权和不受宗教歧视的权利。这抑制了领地国家化过程中所固有的那种朝着一个更为联邦制结构发展的趋势,从而使得整个帝国仍然表现为一个“互补性的帝国国家”(KomplementärerReichs-Staat)。帝国的这种“互补性国家特质”体现为“帝国—帝国行政区—领地国家”的三位一体,每个部分都有着既独立又相互补充的功能。处于顶端的帝国框架结构提供了国防和司法;帝国行政区确保共同决定得到执行,并提供地区层面上的协调;领地国家则动员各种资源来提供行政管理方面的支持,并通过社会训诫的方式来进行社会塑造。

 

施密特的看法是对“帝国是一个失败的民族国家”的传统看法的一种非常现代的反击。通过他的著作,我们看到的并不是一个弱小的、不统一的,无法保护“德意志”利益和文化的帝国,而是一个和谐的、灵活的“帝国国家”,帝国将德国包含在内,在那个正在形成的欧洲主权国家体系中扮演一个不结盟的角色。

 

施密特对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看法和之前德国学者们的看法很不相同。彼得·毛罗等人认为,虽然15世纪晚期到16世纪初期的帝国改革赋予帝国某些具有国家性质的东西(Staatli⁃chkeit),但“国家化”主要发生在领地国家之上,领地国家为了满足新的帝国法律施加的各种军事的、财政的和司法的义务而被迫进行新的国家机制的创建。彼得·布利克勒认为,民众的、原生态民主的公社传统,在本质上与政治上的领地国家化进程是相互冲突的,而政治上的领地国家化则更加局限于诸侯集团。

 

施密特的观点很具有创新性,但也遭到了许多德国学者的质疑。一些学者质疑施密特提出的“互补性帝国”这个新术语能否将那复杂的帝国结构表述清楚,还有一些学者则指出了施密特提出的“德意志式自由”中某些方面过于现代性的倾向。还有一些学者批评施密特忽略德意志东北部地区对帝国的重要性,把“神圣罗马帝国局限于1990年联邦德国和奥地利的边界之内”,从而将“冷战分界线永久化”。因为施密特暗示道,帝国所有积极的特质性因素都与后来坐落在民主化的西德的那些地区有关,而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历史却总是笼罩在极权主义和奴役之下。

 

也有一批学者为施密特的观点进行了辩护。彼得·克劳斯·哈特曼就是其中的代表。哈特曼赞同“互补性帝国”观念中对帝国进行的积极评价,但采用的语言则直接借用于欧盟委员会。哈特曼认为,领地国家代表着“辅助性原则”(principleofsubsidiarity),因为是领地国家担负着对各地方事务的直接管理和各种公共负担的责任。通过将不同领地国家合并到一个共同的框架之中,帝国便构成了“各地区的中欧”,通过文化交流和文化兼容,从而推动进步,与此同时,帝国还提供一些小环境,以便各少数民族文化能够保留其独特性。哈特曼还将帝国的各种代议制机构与联邦德国的代议制机构进行了比较,例如将帝国行政区议会(Kreistage)与联邦参议院(Bundesrat)进行比较。哈特曼并不是唯一的一位将帝国与欧盟做比较的学者,有的学者就将帝国的司法体系与欧洲法院进行比较。

 

21世纪之后,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帝国能够,也确实采取了一些一致行动,而不仅仅只是作为一个在其弱势成员中间维护公共和平的框架。它也能够与其他一些国家进行一些共同的对外交往、保卫自己,在偶尔的情况下,帝国甚至还能表现出一些侵略扩张性;帝国也发展出一些正式的机构来促成一些共同的行动、彰显其主权,让一些政治行动合法化。这些正式机构包括了各个层面上的决策场合(如帝国议会和帝国行政区议会)、进行人员募集和资金募集以及落实集体意志的机制。这些机构也成为学者们研究的对象,他们的研究成果大都强调帝国这些正式机构的相对有效性。然而,这些机构运行的实际情况却比较复杂,因为有些机构的运行效果是随着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的。尽管如此,当今学术界基本上已经不再赞同以前的“帝国是一个失败的民族国家”的看法,也不再支持所谓的“德意志特殊道路”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中欧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偏离了自由主义的西欧模式,并无可避免地向着希特勒和大屠杀的方向去发展。

 

彼得·H.威尔逊认为,此前的学者们对帝国的各种解释可能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陷,即他们都试图将帝国归为某一种类型的政体,或者至少是用它的某一种主要特征来定义它。实际上,在不同的时期,帝国有可能表现为一种君主制、联邦制,或者一种独特的封建等级制。尽管如此,在某一时期某种主要政体之下,另外两种体制仍然是存在,有时候它们能够沿着共同的道路发展前进,有时候则会向相反的方向去发展。此外,在这三种发展潮流之下,还存在有一些次一级的发展潮流,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点,这些次一级的发展趋势也是不尽相同的。

 

首先,帝国表现为一种君主制。皇帝仍然保留有主权,行使一些实际的权力并享有一些特权。虽然他的对手曾经宣传说,皇帝试图建立某种形式的“皇帝绝对君主制”,但这也反映出如下事实,即在某些时期,有的皇帝确实寻求强化自己的权力,而且这是可以实现的真正的机会。理解这些看法的关键在于,这里讨论的君主制指的是皇帝绝对君主制,而不是国王的绝对君主制。虽然哈布斯堡王朝在波西米亚和匈牙利也拥有国王的头衔,但皇帝的头衔仍然是独特的,与把帝国作为基督教王国象征、是古罗马帝国直接继承者的中世纪帝国观紧密相连的。对帝国过去的认识总是与一系列的事件联系在一起的,例如查理五世在16世纪复兴的帝国理念,以及皇帝与其他国家君主或皇帝(如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和俄罗斯沙皇)的交往等。哈布斯堡王朝追求的是超越于其他统治者,而不是让其他统治者直接臣服于他,在帝国之中,哈布斯堡家族的这一目标往往是通过争取达成共识,而不是通过强制来加以实现。

 

其次,帝国表现为一种联邦制。帝国之中的联邦制因素超越了赫尔姆特·诺伊豪斯和迈肯·乌姆巴赫所揭示的“宏观联邦制”(即“帝国行政区联合层面”)和“微观联邦制”(即“中等规模领地国家在吸纳周边较小的领地国家之后进入到更大一些的邦联组织机构的层面”)层面,帝国的联邦制因素还体现在中世纪晚期帝国之内的各种同盟之中,如帝国伯爵、骑士和城市之间的各种同盟,以及普通人的公社联盟,以及省级和领地国家等级之间的联盟。彼得·布利克勒和托马斯·布雷迪的研究表明,通过“转向瑞士”以及建立各种城市和乡村公社联盟,为普通人公社的各种联盟形式提供了一条替代性的国家构建之路。

 

再次,帝国表现为一种等级制。所有的帝国等级成员都是皇帝的封臣,都受到皇帝的约束,但皇帝的约束通常都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方式,其中还存在着许多相互重叠的、碎片化的司法管辖权来实现的。伴随着15世纪晚期帝国议会的出现而发生的那些变化,赋予这种复杂的等级制一种固定的形态。帝国等级成为了一个享有特权的、直接与皇帝相联系的精英集团,这使得它们能够跃居于帝国之中的其他贵族和团体之上。帝国等级被分成选侯院、诸侯院和帝国城市院,在这种划分之上,选侯院和诸侯院被进一步划分为世俗选侯(诸侯)和教会选侯(诸侯)。在这三个院的成员中,他们的区别又因为其内部等级(即贵族的等级,如公爵、侯爵、伯爵等)的不同而更加复杂化。尽管如此,大家都还是处于同一个框架之中,因为类似的公共和平机构及其相关法律框架也向下延伸到领地国家、团体和公社的层面(如领地国家等级议会)。“德意志式的自由”既是这种等级制的体现,也无法与之分离。帝国的政治文化仍然与团体权利和责任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结合在一起。通过越来越多地使用司法仲裁和行政审查来解决冲突,在这些实践中也体现了这一点。虽然这可以给弱者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使他们免遭强者侵害,但它基本上也是社会保守主义,它阻碍了德国走向真正的代议制民主政治。

 

君主制、联邦制和等级制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在某些情况下,它们甚至可以相互促进。帝国需要君主制来保持其帝国特色,需要联邦制来保证它的部分机构的运转,并孕育出采取共同行动所需要的一致,至少在帝国行政区层面上需要做到这一点。但最终,它也需要维护其等级制,以便维护整个框架建立于其上的那种团体性权利和特权之网。1801年到1805年绝大多数小领地国家被吞并,使得帝国等级制的这些关键性要素遭到破坏,不但确保了帝国在1806年的消亡,而且也阻止了帝国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之上的复活。德国的未来落到了联邦制之上,但那时它依然附着于君主制之上,后来其联邦制摆脱了君主制的束缚,成为了一种共和制和民主制政体。

 

21世纪后,彼得·H.威尔逊的《从帝国到革命:1558年到1806年德国史》《欧洲的心脏:神圣罗马帝国史》、约阿希姆·瓦里的《德国与神圣罗马帝国》、芭芭拉·施托尔贝格·李林格的《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从中世纪结束到1806年》先后出版,反映了学术界对神圣罗马帝国研究的最新成果,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了解神圣罗马帝国。

 

结论

 

总之,在经过数百年的历史发展和研究之后,现在学术界对神圣罗马帝国本身和神圣罗马帝国在德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有了更为积极和客观的评价,也达成了一些共识,主要如下。

 

首先,现在的学术界基本上已经摈弃了19世纪到20世纪50年代之间的那种以民族主义、强大国家(Machtstaat)国家观作为标准,过度贬低、甚至是嘲讽神圣罗马帝国的作法,当今学术界基本上已经放弃了“神圣罗马帝国既不神圣,也非罗马,更不是一个帝国”的说法,更多地将神圣罗马帝国视为一种“特殊的”、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同时期的波兰和立陶宛共同体那样的政治结构,一种联邦制、等级制和君主制的混合结构。

 

其次,神圣罗马帝国在其存在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发展阶段。16世纪之前的帝国,更多地体现为一个中世纪的、与基督教和传统紧密结合的帝国,而16世纪之后的帝国,更多地体现为一个近代早期的、具有德意志民族特性的帝国。根据中世纪基督教的理论,神圣罗马帝国是罗马帝国的继承者,而罗马帝国是人类现世世界中四大帝国的最后一个,是一种神圣的秩序,皇帝处于这个世界的顶端,帝国的各个部分不过是“王国”。然而,6~7世纪罗马帝国的衰落使得这些宏大的主张失去了意义。10世纪后的神圣罗马帝国以德意志、勃艮第和意大利三个王国为基础,而皇帝则承担起了教会保护者的角色,并主张自己拥有监督教会的权力。

 

16世纪后,虽然皇帝仍然声称自己是整个基督教教会的保护者,帝国代表着一种普世性的、基督教的世界秩序,这个世界秩序由皇帝和教皇共同负责,但宗教改革运动以及基督教世界中的内部分裂削弱了这种主张,新教派别也逐渐放弃了帝国是基督教王国象征的理念,16世纪末,他们认为,神圣罗马帝国是一个纯粹的德意志人的帝国。到18世纪,神圣罗马帝国也被简称为“那个帝国”(dasReich)、“德意志帝国”(DeutschesReich),或者“德意志人的国家”(Deutschland)。

 

再次,近代早期的神圣罗马帝国也并不是十分弱小的,它本身具有较为强大的力量和行动能力。但帝国的力量不在于它的进攻性,而在于它的防御性。帝国的行动能力,取决于帝国之中各等级能否通过自身的决策机制(如帝国议会、帝国行政区议会)取得一种共识。

 

最后,近代早期神圣罗马帝国的运行机制,具有许多可取之处,其中的一些原则成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共体和欧盟制度运行的原则。这些可取之处包括:宪政法治原则、防御性原则、和平主义、代议制和共同体原则。

 

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是一个宪政框架,这个宪政框架的基础是由15世纪末到16世纪初帝国改革中皇帝和帝国等级们所达成的妥协,这个宪政框架直到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才得以定型,1806年之前仍然发挥作用。凭借这一宪政框架,帝国成为了中欧地区的一个法律的、防御性的、和平的体系(Rechts-Verteidigungs-undFriedensordnung)。这一框架体系确保了几百个实力较弱的德意志诸侯领地国家,在当时欧洲列强们所组成的相互争斗的世界中维持住自己的独立地位,给它们提供保护,使得它们免遭外部威胁,与此同时,帝国的法律框架还阻止它们彼此之间的武力冲突。因此,帝国是建立在非进攻性和集体防御原则之上的。此外,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帝国也发展出了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确保了统治者们的权利,但更为特别的是,它同时也确保了臣民们反对统治者的权利。帝国的这种司法机制促成了一种在欧洲其他地方从未有过的法治文化的发展。

 

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还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由代表团体的代表所组成的、具有代议制性质的集体决策机制。从帝国层面上的帝国议会到地区层面上的帝国行政区议会,所有的决策都是集体做出的。在这种集体决策机制之中,“共识的取得被认为是最高的善”,决策的做出有时候是比较缓慢的,因为所有的等级成员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法做出决策也是经常性,那是因为帝国坚持如下原则:大家的同意是决议是否具有约束力的前提。如果考虑到当今欧盟的做法,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这样的决策程序非但是正常的,而且还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一些学者甚至将神圣罗马帝国视为一种欧洲联合的先驱。

 

钱金飞,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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