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2021,展望2022的法律热点——保险追偿权纠纷力求追回利益最大化的实践建议

前言:作者曾和保险行业者进行过探讨,其认为当下保险业法律业中,2021年展现出来的态势很可能2022年的热点会倾向于保险追偿权纠纷,其建议我简单探讨一下,发诸知名网站,我略加思索,抛砖引玉,毕竟旧疏学术已久,还请各位读者不要见笑。

      众所周知,在财产保险中,存在侵权责任的保险案件里,保险公司赔付了当事人一定的保险金额,则保险公司就获得了相应的代为求偿权。可是根据保险业界的反馈,如何行使这个代为求偿权,一直是困扰商业财险的难题,现在敝人就谨以法律实务人员的角度探讨一下当险情发生以后应当去做什么。

一,确定对方当事人相关信息。

我们注意到,以车险为例,当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人员到达现场理赔,往往注重的是险情本身,对于如何理赔的本职工作的注重,而对于事故的另一方并不是那么关心,比如说保险人承保的车辆全责之时,只是和对方商量好修车的商家,然后提供单据就行了,我们认为,这是不够的。事故发生的当场是能够找到双方当事人极其宝贵的时点,不能白白浪费,保险工作人员应当询问出对方当事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身份信息,工作单位等重要情报,以方便日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因为在太多的案例中,因为日后无法确定被告信息而对追偿工作造成的太大阻力,情况数不胜数,无法起诉的案例也大有存在,会对代位追偿权的行使造成极大影响。

请注意,除了当事人在场的行车事故以外,其他的财产险情发生时保险工作人员也应当确定对方的当事人,哪怕乍一看并不是那么直观:举一个例子,因为井盖的缺失导致的底盘刮擦甚至破胎,当赔付的时候工作人员也应当确定所属路段的路政部门,保留证据,联系交警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日后的追偿给予便利。

二,选择优质案件进行第一步追偿。

当保险公司赔付给受益人相应的赔偿金以后,正式获得了代位求偿权,我们注意到,和银行业的贷款逾期,担保业的担保追偿不同,因为险情发生之前我们没有办法预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因此也没有办法筛选让一些人不能成为对方当事人,那么,侵权人的偿还能力可谓是良莠不齐,如果一一进行法律途径的维权,代价太大回报率也不高,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二次损失,那么我们就要对这些案件进行筛选。

这么到了这个过程,第一步搜集到的信息无疑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不仅数据本身可以帮助判断对方当事人对于保险金的赔偿能力,并且根据已有的信息,通过大数据和共享数据库,也可以检索出更多有关当事人的信息,从而帮助保险公司进一步判断。比如某次行车事故中某甲作为对方当事人负全责,其也是我公司的另一名客户,那么,当了解到对方有着稳定的工作,车也在某甲名下的时候,就可以把该案列为优质案件。

但这一步请注意我用的是对方当事人而不是“侵权人”,究竟对方有没有侵权责任,过错占比如何,可诉性如何,这些专业的法律问题。需要保险公司中的法务工作人员或者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一起进行进一步筛选,选出适宜通过法律途径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案件,着手进行诉讼准备。

这个时候,在诉讼之前,可以借鉴银行的经验对侵权人进行沟通,力争协商解决问题。众所周知,在我国民事诉讼周期较长,成本较重,而且根据规定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律师费不能通过诉讼途径一并求偿,且对簿公堂会被认为是撕破脸皮的标志,这不利于最终拿回赔偿金的目的,那么我认为在这个过程应当灵活多变,可以做出适当的妥协以求解决问题,当然,除了电话上门面见沟通,律师函也是重要的施压手段,可以进行尝试。

当协商不成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后,应当尽快查封已知侵权人名下的车房等财产,以防止侵权人做出不利于日后执行的举动,而且这样做也可以很好的对侵权人施压,力争在诉讼中用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讼累。

如果获得了胜诉判决,而对方又拒不履行判决书的内容,保险公司可以申请执行,建议在诉讼之初就和代理律师签订一揽子协议,让其同时代理执行,从而减少保险公司的支出,代理执行的律师也可以更好的了解案情,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剩余代为求偿权进行打包售卖。

我们注意到,在第二个程序中筛选掉的案件,比如因为对方当事人偿债能力不佳,或者因为特殊原因不便由保险公司作为主体起诉可诉性不强的案件,我们可以对这些案件再次进行针对性的筛选,排除掉完全没有期望的案件,然后对于剩余的案件进行打包,效仿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模式,一些其他的金融实体也许有更好的方法追偿也让这部分隐形利益发挥余热。

虽然实务中缺乏代位求偿权债权转让的先例,但是,这种案件本质上还是物权侵权纠纷,不是复杂的金融民事案件,不会影响宏观层面上的经济调控,因此法律和政策上的阻力应该不会太大。因此,我认为这种流水线化处理财产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做法是可行的,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思考。(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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