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李银河博士]同性恋亚文化(2)

  第一章为绪论

  第一节 为什么要研究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这一性取向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虽然同性恋现象古而有之,但同性恋这一概念却是晚近才出现的。随着十九世纪对人类个性发展与人类性行为研究的开展,人们才开始了对同性恋现象的研究,创造出同性恋这一概念。今天社会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同性恋一词,英文写作homosexuality。homo这一词根的本意是希腊文“同样”之意,而非拉丁文“人”之意。

  同性恋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社会学研究的理想课题。说它理想,是因为同性恋现象外延清晰,内涵独特;同性恋作为一种亚文化(subculture),有着它独特的游离于主流文化的特征;同性恋者作为一个亚文化群体,具有独特的行为规范和方式。因此,世界各国的社会学者都很喜欢这个题目,对它做过大量研究。

  仅从1898年到1908年间,关于同性恋这一问题的出版物就达到一千种以上,本世纪随后的90年间,关于同性恋的研究就更多了。然而,在我国,除了散见于报章杂志的零星文章,直到90年代以前竟没有一部关于同性恋的研究专著,这实在是令人惊异的事情。作为国内社会学对同性恋现象的首次研究尝试,我们不能不感到责任重大。

  在中国做事讲究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所以,在研究之前,我们首先应当阐明,为什么要研究一种仅属于人口中很小一群人所有的亚文化。

        

  首先,人与人之间的区别莫大于文化上的差异。社会学反对文化中心主义,而持如下观点:各种文化在各不相同的环境中产生,人在其中,有出生有死亡,有婚丧嫁娶,有前因后果,完全可以自圆其说。不可以认为,一些人所属的文化高级,另一些人所属的文化低级;毋宁说,各种人有各种人的活法。对于同性恋这一亚文化,也应当如此看待。

  其次,如果同性恋行为模式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其他动物中没有这一现象,在人类中也只是极个别人才有,那么研究它的意义就会降低。但是如果我们证明,它不仅是人类活动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哺乳动物世界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模式,那么事情就完全不同了。(金西,第199、200页)

  动物学研究发现,许多灵长类动物,如猕猴、狒狒、黑猩猩等,都有同性性行为。有人以此为依据提出,人类的同性性行为因此也不能认为是违反自然的。但需要加以说明的是,不少灵长类动物中的同性性行为,其内容主要不在于性,而在于以这种动作表示自身对对象的统治地位,或者是以同对象加强联系为其目的的。

  大量已有的研究表明,同性恋者虽然在整个人口中占少数,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少;尤为重要的是,它是一种跨文化而普遍存在的现象。怀特姆在对美国、危地马拉、巴西和菲律宾四国的比较研究中曾得出过下列重要结论:

(1)这些社会中都存在着同性恋现象;

(2)在这些社会中,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

(3)社会规范既不能阻碍也并不助长同性恋倾向,换言之,同性恋倾向并不会因为某个社会对它持严厉的否定态度而减少,也不会因社会规范的宽容而增多;

(4)只要存在一个足够大的人群,就会产生同性恋亚文化;

(5)虽然所在的社会不同,同性恋者在行为兴趣和职业选择上趋于一致;

(6)所有的社会都会产生相似的性关系连续体,从男同性恋到女同性恋,种类齐全。怀特姆认为,同性恋不是由某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产生出来的,而是在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下人类性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怀特姆,1983年)

  凯查多利在人类性行为基础一书中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他指出:同性恋者当中既有穷人也有富人,既有受过高深教育的人也有无知无识的人,既有有权的人也有无权的人,既有聪明人也有愚笨的人。同性恋存在于各个种族、各个阶级、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信仰的人们当中。(凯查多利,第329页)

  无论是同性恋者还是一般公众都十分关心同性恋的发生率问题,因为这是有关同性恋存在状况及其重要性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对这一事实,同性恋群体尤其敏感。一个典型事例是:当1994年全美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同性恋者在美国的比例只占总人口的2-3%时,立即引起了同性恋社群的质疑和抗议,认为研究结果不可信;虽然该项研究结果还表明,在大城市,同性恋的比例高达10%。

  早在概率统计在社会学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之前,就有许多社会学家和性学家对同性恋行为在人群中的发生率以及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作过多种估计。

  根据德国著名性学创始人,第三性理论的首创者和同性恋现象的最早研究者赫兹菲尔德的估计,同性恋及双性恋这两种人要占到全人口的1%至5%。蔼理士在1936年估计,当时英国的同性恋者约占总人口的2%至5%。同年,特曼和米尔斯估计,同性恋在大学生中的发生率为4%。1947年,麦克法兰估计全美同性恋发生率为6%。据海德估计,有80%的男性和90%的女性是绝对的异性恋者;约2%的男性和1%的女性是绝对的同性恋者;其余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同性恋和异性恋经历。劳曼(Laumann)调查(1994年)表明,自认为是同性恋或双性恋者的人在男性中占2.8%,女性中占1.4%;5.3%的男性和3.5%的女性在青春期后与同性者发生过性关系;7.7%的男性和7.5%的女性承认对同性有过(up注:此处删改,即“生理想法”);10.1%的男性和8.6%的女性有过对同性的(“生理想法”)或经历。(Hatfieldetal,115)1995年,有报道说,同性恋者在美国占总人口的10%至12%。(谢荣镇,1995年)在英国人口中,有约10%的人自己承认是同性恋,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的实际比例可能比这个数字高。包括一些在行为上是双性恋的人在内。(Austinetal,148)此外,据一些军队心理医生估计,军人中的同性恋发生率达10%或更高。佩克的调查表明,在大学教授中10%是同性恋者。

  由于有多项调查发现同性恋占人口的10%,美国成立了10%协会(TenPercent Society),意指总人口中的十分之一是以同性恋倾向为主的,尽管其中有人有过异性恋经验。学界目前对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的一般看法是:十分之一也许比实际数字高了一些,但并不是高得太多。(Hyde,438)

  另有一些学者的研究,报告了高得多的发生率。汉米尔顿在1929年发现,18岁以上的人群中,同性恋发生率为17%;拉姆齐在1943年的研究表明,高中生中的同性恋发生率为30%;辛格在1947年提出,大学生中的发生率为27%。我们怀疑,这些比例过高的发生率是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在人群中所占的比例,而前面提到的较低的比例才是绝对终身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有些研究者确实为这种区别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例如贝尔的调查结果就申明是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所占的比例,在他所调查的人群中,竟然有三分之二的调查对象在19岁以前有过同性恋经历。(此处删改)

  不少调查进一部将累积同性恋行为发生率与上一年同性恋行为发生率加以区分。1989年美国的调查表明,(此处删改)7%的成年男性有同性行为;在上一年有过同性行为的在男性中占2%。这是比例下限,因为同性恋行为是属于自诉调查中人们容易隐瞒不报的一种行为。法国199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上一年有同性行为的男性占1.1%,女性占0.3%。(Hyde,436-437)

  中国近年来的一些调查表明,大学男生中有过同性行为的占16.6%;仅有心理倾向的占8.4%;两者兼有的占4.2%。(潘绥铭,第411页)另一说是大学男生中有过同性行为的占到7.0%至8.3%。(刘达临,第113页)

  著名的金西调查规模宏大,方法较为可靠,是权威性较高的数据。金西指出:对发生率的估计可以有天壤之别。许多人认为,同性行为者少而又少,除了在医院里,人们常常一辈子也碰不上一个。但许多自己有过同性行为的人则说,与自己同样的人占人口的50%到100%。(金西,第203页)我们的调查对象中也有人作出过类似后者的估计,据他们说,60-70%的男性都有过同性“生理”接触。当然,这类估计仅仅反映出被调查者的个人感觉,不足为凭。

  金西调查对仅仅有过同性行为的人和绝对的同性恋者作了明确的区分,并提供了这两种人在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可靠数据。他指出:青春期开始之后的白人男性中,有37%的人至少有过一次同性恋行为(另一说为37%到50%);有4%的人终生只有同性行为(绝对同性恋行为者)。

此外,少年组的60%和青年男子组的48%,在少年期曾参与过同性恋活动。(金西,第211-213页,第304页)在去除金西样本中教育程度偏低及有过入狱经历的个案偏多等偏差因素之后,估计全人口中大约3%到4%的成年男子是纯粹的同性恋者。这或许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能够得到的最佳估计。(盖格农,第12章)

  按照金西对美国同性恋者数量的统计和怀特姆关于各个社会和各类文化中同性恋者所占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的权威说法,可以推测,同性恋者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占到成年人口的3%至4%;如果关于同性恋成因的先天说可以成立,在未成年人口中的潜在同性恋者也应达到这个比例。

        

  对于这样一个相对数量稀少但绝对数量庞大(在我国约为3600万至4800万)的人群,对于这一群有着独特生活方式、独特性取向的人们,我们至今几乎一无所知,难道不应当对他们产生某种程度的好奇心吗?

  第三,人们为了对某事作出判断,必须知道有关它的基本事实。对事情作出自己的判断是现代人特有的乐趣。在中世纪,人们是享受不到这种乐趣也消受不了这种乐趣的——他们由别人来替自己作判断,如上帝和教会,自己是断然不愿惹这种麻烦的。弗罗姆论述过的逃避自由就是指的这样一种情形。如前所述,为了享受到自己对事物作判断的乐趣,首先要了解有关判断对象的全部事实。这项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我们社会中那些愿意对同性恋现象作出自己判断的人们提供基本的事实依据,即同性恋在中国的实际状况及其行为方式。

  有的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它是不道德的。这种人以为,对包括同性恋在内的许多事情,自己最好保持一无所知的状态。或者,越是对它一无所知,就越能保持自己心灵的纯洁,保持自己憎恨同性恋的道德观念。从现代人的观点来看,这显然是一种胆怯的态度,驼鸟式的态度——你对某事一无所知,它就会因此而不复存在吗?

  有的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他们是有病的,需要加以挽救的。这种人的思维方式仍属于中世纪的范畴。即使同性恋者是需要加以救助的,我们也必须首先知道他们究竟是谁,在哪里,如何行动,是否需要我们的救助等等。

就像一度流行过的一种颇具文化中心主义意味的说法:我们要去解救天下三分之二的受苦人。这种曾经被人们极其认真对待过的说法,已经变成了一个笑话。它的可笑之处在于:首先,我们并不认识这三分之二的受苦人;其次,我们不知道他们受的是什么苦;另外,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在等待着我们的解救。同理,当我们要去挽救同性恋者之时,如果一不认识他们当中的任何人,二不了解他们的处境和行为方式,三不了解他们是否需要我们的挽救,那么我们就会陷自己于可笑的境地。

  在讨论同性恋产生的原因时,一种理论往往就是对同性恋的一种定义。假如你接受了遗传论,就可以说同性恋是一种遗传现象;假如你接受了心理分析理论,又可以说它是一种心理变态。这些理论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然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同性恋是一种存在,而这一点恰恰是最重要、最基本的。

  我们说同性恋是存在的,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男人或女人经常受到与自己同性别的人的吸引,这种吸引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肉体上的;他们之间会发生恋爱,会有“生理经历”。我们知道有这样的事实。至于具体是因为什么,或者应当如何对待他们,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要研究同性恋,就必须正视这一基本事实。

  以往有些同性恋研究,在接触研究对象之前,就认定同性恋是罪恶、是道德败坏、是反常变态等等。从视同性恋为变态这一前提出发所做的任何研究,其结论必然认为它是变态。当然,不能说这类研究毫无意义,因为它可能有所发现。可惜的是,它发现的一切都在变态的范围之内;假如同性恋有非变态的一面,那么一定研究不到。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在研究开始之前,首先要明辨是非,说明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这就使研究者陷入了一个两难窘境:在一切研究开始之前都应有这样一个前提,那就是研究的客体是我们所不知道的;通过研究来发现真相,是我们的目的。既然不知道,又怎能预作结论道,它是错的或它是坏的?假如你都知道了,还研究什么?

  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作价值判断。但是,世界上已有的同性恋研究,不少都带有价值判断的色彩。回顾已有文献不难发现,同性恋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全是对研究者有利的。身为同性恋者的研究者所做的研究,总是把同性恋往有利的方面说(如赫兹菲尔德的第三性理论等);异性恋者的研究则把他们往不利的方面说(变态、罪恶等等)。在我们看来,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其价值不在于道德评判的份量,而在于其中要有所发现。这就是我们做这项研究的主要原因和要达到的目标。

资源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