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在1991年制订的《著作权法》中将剽窃、抄袭列为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在英语中剽窃与抄袭也很接近,同以“plagiarize”来表达。然而,当前认同学术剽窃和学术抄袭有所区别的学者却日益增多,其原因如下。
其一,任何概念都是人们在对经验事实获得丰富而充分的感知认识基础上,经反复抽象思维而形成的反映事物本质联系的逻辑形式,都是经验事实在人脑中的重构。正因为概念依附于经验事实,而经验事实又是不断积累的,因此,概念也会随经验事实的不断积累、人对经验事实认识的深化而显示其可塑性特征,表现为不断变化与完善的趋势。既然概念会不断变化与完善,因此,诸多学者认为,剽窃与抄袭这两个概念随着学术研究新状况所反映的经验事实的不断积累以及人们对这些经验事实认识的深化,剽窃与抄袭这两个概念各自的内涵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应是理所当然的。
其二,随着学术研究中侵权行为的多样化,为便于对这些客观存在的多样化的侵权行为加以区分、鉴别与定性,进而给予准确、适当地惩处,各级职能部门从强化学术监管的需要出发,对剽窃与抄袭作适当区分也是必要的。
为准确区分剽窃与抄袭这两种侵权行为,下面宜从侵权方式和侵权程度两个方面加以剖析。
就侵权方式而言,抄袭侧重于“抄”,而剽窃侧重于“窃”。
所谓“学术抄袭”,意指在论文或专著中表达自己学术观点时,未经他人许可或授权,直接抄袭一定长度(甚至整篇大面积的抄袭)蕴含他人学术观点的原始语句,或将他人(或多人)文章中的原始语句加以拼接,直接用于自己文章中且不做标注的侵权行为。国内一个典型的学术抄袭案例曝光于2009年5月25日,当时上海某高校的一位博士研究生小唐准备撰写博士论文,他在上“中国期刊网”时偶然发现:华中师范大学胡某所撰题为“试论财经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的硕士学位论文竟然和广西大学黄某所撰论文同名,且两篇论文除了致谢有不同之外,标题、中英文摘要、中英文关键词、论文内容、注释、参考文献等均完全复制、一字不差。该案例清楚地表明,公开地照抄、照搬是学术抄袭基本的侵权方式。
学术剽窃与学术抄袭不同,通常是行为人采用删节、补充等隐蔽手段将他人学术研究成果作改头换面后融入自己的学术成果中,或窃取他人的创新思想或理念经主观加工、转换表述方式后反映在自己的学术成果中。尽管学术剽窃对他人学术成果作了改头换面并转换了表述方式,但并未改变他人学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因而在自己表述的学术成果中仍隐现他人的思想或理念。
由于学术剽窃既有窃取又有掩盖的企图,在学术道德层面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比学术抄袭更为严重,因此,情节严重的学术剽窃甚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当前为便于鉴别与定性客观存在的多样化的学术侵权行为,有必要对学术剽窃与学术抄袭作适当区分。在侵权方式上,学术抄袭是公开的照抄、照搬且不做标注的侵权行为,而学术剽窃则是在形式改变的表象中实现了隐蔽性的窃取。就学术道德层面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言,学术剽窃比学术抄袭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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