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学术的观点展示
一、偶然防卫:防卫认识不要说和防卫认识必要说
1、偶然防卫的类型
(1)故意型偶然防卫
例1:乙欲杀死丙,甲没有认识到乙,被甲打死,甲没有认识到乙在杀人,如果当时甲没有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杀死,评价甲的行为。
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仅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导致乙死亡,不算危害结果,因为救了丙。既遂结果要求是危害结果,所有甲不构成既遂。
(2)过失型偶然防卫
例2:乙欲杀丙,正要开枪,被附近的猎人甲的猎枪不慎走火打死了乙,如果当时甲没有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杀死,评价甲的行为。
防卫认识不要说,甲无罪,并且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甲无罪,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制造的结果是坏结果,但本案中,甲制造的结果是好结果,故也不成立正当防卫。
2、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制止不法侵害 偶然防卫 假想防卫
客观要件 √ ×
主观要件 × √
结论 观点展示 不构成正当防卫
二、偶然避险:避险认识不要说与避险认识必要说
例1:甲以毁坏财物的目的砸坏乙的汽车玻璃,却碰巧就了被锁在车里快要窒息的小孩。
避险认识不要说: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结论: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甲成立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避险认识必要说: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结论: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甲不成立紧急避险,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由于甲制造了好结果,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未遂。
三、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理念是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权。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丁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理念是保护法益,既然凶手致人死亡,就应该严惩凶手,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态,因此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1: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猪队友案)甲乙共同向丙射击。甲未料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便会打死丙,评价甲的行为。
(1)打击错误是三边关系:犯罪人(甲)、欲害对象(丙)、实害对象(乙)。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丁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丙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为了保障法益,可以修改案件事实),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2)偶然防卫是双边关系。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甲的行为制造了好结果,所有没有法益侵害性,是好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甲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是坏行为,要求制造坏的实害结果,但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
前一行为 后一行为
故意杀人,重伤昏迷 抛“尸体”行为
结论如下:
多数说,多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只有后一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例1:甲故意杀乙,致乙重伤,以为乙死亡,为了抛尸将乙扔进河里,乙溺水身亡。
多数说认为,后一行为(扔进河里)与前一行为(重伤昏迷)是叠加关系,前后行为制造的危险流一起导致死亡结果,属于多因一果,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认为,后一行为(扔进河里)与前一行为(重伤昏迷)是阻断关系,后一行为阻断了前一行为的为危险流,由后一行为直接单独导致死亡。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区分标准: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1、前提条件:能不能继续?
第一种观点,纯粹主观说,应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来判断能不能继承犯罪,犯罪人认为不能继续犯罪,就认定不能继承犯罪。
第二种观点,纯粹客观说,应当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从客观角度能继续犯罪,就认定能继续犯罪。
第三种观点,客观说(多数说),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
2、主观条件:主动还是被迫?
第一种观点,主观说(多数说),前提条件是能够继续犯罪,在此前提下只要放弃犯罪,就是自动犯罪,可成立中止。
第二种观点,限定主观说,在主观说的基础上应加个限定条件,也即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是基于道德伦理动机(同情、悔过等)
第三种观点,犯罪人理性说,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的心理必须是一种非理性的心理,是一种感性的心理(同情、悔过、惊讶等),如果犯罪人理性冷静权衡后,认为无法继续犯罪,则表明是被迫放弃犯罪。
六、重复侵害行为
例1:某日王某砸破玻璃门进入抢手机,因触发报警器,只是匆忙拿走3个手机盒,数分钟后察看,手机盒子中只有一些报废的手机配件,便第二次潜入店内继续盗窃,但经过一番察看,发现该店的手机均系低端手机,便转身离开该店。如何认定王某两次盗窃行为。
第一种观点,个别行为说。该说认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单次犯罪行为分别认定其犯罪形态。关于王某的第一次实施盗窃行为时,因为触发报警装置而逃离现场,属于被迫放弃,构成犯罪未遂。
关于王某的第二次实施盗窃行为时,根据主观说,王某在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下放弃犯罪,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
第二种观点,整体考察说。该说认为,在重复侵害的场合,应当整体考察,只考察最后一次侵害行为。本案中,关于王某第二次盗窃行为的认定,根据主观说,构成犯罪中止。
七、过失的共同正犯
例1:(打野猪案)猎人甲乙一起打猎,商量一起大野猪,不慎打死行人丙,事后查明,只有一颗子弹打中,无法查明是哪颗子弹打中,对甲乙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部分犯罪共同说,该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正犯。也即,不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基于此,对甲乙只能各自单独处理,看各自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就无法将死亡结果归属到甲或乙头上,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要求死亡结果与过失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能作无罪处理。然而,丙的死亡就是甲乙两人一起共同导致的,二人却不要负责,显然不合理。
第二种观点,行为共同说,该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只要求在客观违法阶层,具有意思联络(参与意识),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责任是独立的,不作要求,故意、过失在所不问。过失犯罪可以构成共同正犯。也即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基于此,甲乙有意思联络,一起制造了死亡结果,二人构成过失的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无法查明。无需查明,二人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二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故意的共同正犯、过失的共同正犯、故意的同时犯、过失的同时犯
例2:甲、乙有意思联络,共同 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 故意的共同正犯 故意,同时向丙开枪,丙 行、全部负责”,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 死亡 负责,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1)根据行为共同说(多数说),甲、乙构成共同正犯。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甲、乙有意思联络,共同过失的共同正犯 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 事后查明. 原则,都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死亡(打野猪案) 只有一枪致
(2)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不构成 命,但无法 共同正犯,需独处理。根据存疑时有利 查明致命一 于被告原则。甲、乙都无罪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故 枪是谁打的 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需单独处理:根 故意的同时犯 意杀人,同时向丙开枪。 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甲,乙都构成 丙死亡 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既遂 。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各 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需单独处理。根 过失的同时犯 自过失导致子弹飞向丙, 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甲、乙都不构成。
八、共犯从属性
例1:甲教唆乙盗窃,乙表面答应,乙实际没有去,次日乙欺骗甲去了。
共犯独立性:即使乙(正犯)没有实施犯罪,没有制造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甲(共犯)也构成犯罪。也即甲成立犯罪,不以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成立犯罪具有独立性。
例2:甲帮助乙盗窃,在墙外望风,乙实际上没有盗窃,回家睡觉了,次日乙欺骗甲去了。
共犯从属性(主流观点),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共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侵害具有间接性,需要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不会具有侵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
九、教唆他人自杀的观点展示
有罪说(多数说),理由是生命要绝对保护。
无罪说(少数说),理由是应坚持共犯从属性,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
十、绑架与杀人
例1:甲绑架乙,向乙的家人勒索财物,家人不给钱,甲便将乙活埋。等甲离开后,乙从土里爬了出来,对甲是否构成“绑架+杀人=绑架罪(加重处罚)?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数说),不能适用。理由是,该结合犯要求故意杀人罪构成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能够适用。理由是,该结合犯不要求故意杀人罪构成既遂。
十一、不法原因委托物
1、委托给付的财物
例1:甲预想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将财物委托给乙,让乙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却将财物据为己有,乙是否构成侵占罪。
肯定说: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否定说:对于贿赂款,甲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乙拒不返还,不构成侵占罪;同时,如果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甲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人为其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的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2、委托保管的财物
例2:甲将盗窃来的摩托车委托给乙,并告知其来源,让乙代为保管,乙却将摩托车据为己有,乙是否构成侵占罪?
肯定说: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否定说(多数说):对乙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理由:甲是盗窃犯,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乙拒不返还,不构成侵占罪。
十二、封缄物的占有
例1:甲把行李箱交给乙保管,乙在保管时,打开行李箱,取走里面的珠宝。对乙该如何处理?
多数说,主人对内容物(珠宝)仍然占有,受托人乙对封缄物的整体在占有,所以,乙打开封缄物,取走内容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乙将封缄物整体据为己有,不打开,也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少数说,受托人对内容物和封缄物整体占有,乙打开封缄物,取走内容物,构成侵占罪,乙将封缄物整体据为己有,也构成侵占罪。
十三、死者占有问题
1、当场杀,杀人者拿
总结:当场杀,当场拿,多数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例1:甲杀了乙,甲当场发现乙的财物,当场拿走。
多数说,定盗窃罪,因为死者对财物的占有仍在延续,没有消失。
少数说,定侵占罪,私人对财物没有占有意思,因此失去占有。
例2:甲杀了乙,甲过后才返还现场取财。
唯一结论:甲构成侵占罪。因为死者对财物占有的状态已经消失。
2、第三人拿
总结:第三人,任何时候拿,都定侵占。
例3:甲杀了乙,来开后,无关的乙路过,发现死者身上的财物并拿走。
唯一结论:对于路过的第三人而言,无须承认死者的占有。第三人任何时候路过拿走财物,均构成侵占罪。
3、家里拿
总结: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例4:甲基于报仇目的杀死乙。
唯一结论:甲基于报仇目的在乙的住宅内杀死乙,无论甲当场发现财物拿走财物,还是过后发现财物,拿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第三人任何时候入户拿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理由,财物在乙家中,应当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
十四、盗窃罪是否要求秘密性
多数说认为,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
少数说认为,盗窃罪必须具有秘密性。
例1: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官方答案认为,该说法正确,认为乙是吴某的盗窃罪的共犯。理由是,吴某的抢劫罪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罪,所以乙是吴某的盗窃罪的共犯。如果要求盗窃罪必须具有秘密性。那么吴某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必然对主人实施暴力,具有公开性,因此不可能包容评价为秘密的盗窃罪,基于此,乙便不构成吴某的盗窃罪的共犯。
但是官方答案认为乙是吴某的盗窃罪的共犯,吴某的行为可以评价为盗窃罪。吴某的取财行为在客观上认为乙是吴某的盗窃罪的共犯,吴某的行为可以评价为盗窃罪。吴某的取财行为在客观上”是公开的,吴某主观上也认识到自己是公开取财。因此属于公开盗窃。可见官方答案认为,盗窃罪是可以公开进行的。
十五、数额加重犯
例1:甲欲盗窃珠宝店100万元的珠宝,临时拿错,拿走旁边的1万元的珠宝。
单纯的量刑规则说(少数说):由于甲未盗窃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因此不能适用“数额特别巨大”档次的法定刑;“数额特别巨大”只有客观具备与否问题,没有既遂与未遂问题,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对甲只能适用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
司法解释的观点(多数说):甲应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未遂,同时,甲构成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甲的一个行为符合两个法定刑条件,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十六、转化抢劫的暴力目的
例1:甲盗窃后逃跑,为了抗拒抓捕,对乙实施暴力,而乙并非抓捕者,只是夜跑者,如何评价甲。
否定说(多数说),不构成转化抢劫,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理由,“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因素,要求存在现实的抓捕者。
肯定说(少数说),甲转化为抢劫罪。理由,“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不是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只要求主观上有抗拒的目的,不要求存在现实的抓捕者。
十七、欺骗型销赃
例1:甲将投的车卖给丙,谎称是自己的车,甲对丙是否构成诈骗罪。
肯定说,甲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丙用正常的价格买到赃物,存在财产损失,对甲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并罚
否定说,甲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丙买到财物,不存在财产损失。
十八、非法财产性利益是否得到保护
例1:苏某与王某共同抢劫周的一部手机,二人约定赃款平分,由苏某负责销赃,苏某销赃后获得1万元,随后,苏某对王某谎称手机仅仅卖得4000元,分给王某2000元,苏某对王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纯粹经济的财产说(少数说),苏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法秩序不予认可,但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值得刑法保护。因此,苏某欺骗王某放弃该笔赃款的请求权造成了王某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构诈骗罪。
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多数说):苏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只有法秩序认可的财产性利益才值得刑法保护。王某在法律上不享有要求苏某支付剩余3000元的销赃款的请求权,故其并未遭受“财产损失”因此,苏某不构成诈骗罪。
十九、逃单行为
例1:甲一开始就不想付费。伪装有此意思,欺骗店家提供饭菜,吃完逃离。
甲构成诈骗罪。行为对象是饭菜本身(财物)。
例2:甲开始有付费意思,吃完后不想付钱。用假币支付餐费。
甲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3:甲开始有付费意思,吃完后不想付钱,”后门偷偷溜走,对此如何评价。
多数说,不构成盗窃罪;少数说,构成盗窃罪。
例4,甲开始有付费意思,吃完后不想付钱,欺骗老板:我送下朋友就回来结账。然后溜走,对此如何评价。
多数说,不构成盗窃罪;少数说,构成盗窃罪。
例5,甲驾车到了收费站,不想付过路费,迅速跟着前车逃出收费站,或者冲撞栏杆,逃出收费站,对此如何评价。
多数说,不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少数说,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
二十、侵害债权的共同犯罪
例1:狗蛋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一直负责向乙公司收款,后来甲把狗蛋辞退,忘记告诉乙公司,狗蛋谎称自己代表公司收款,来乙公司收款,乙客户履行。
观点一(少数说):狗蛋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甲公司针对乙客户的债权,属于盗窃债权(财产性利益)。
观点二(多数说):狗蛋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乙客户,被害人是甲公司,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所以为三角诈骗。之所以是新型三角诈骗,是因为,传统的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被害人的财物,而新型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也即受骗人乙客户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二十一、贷款诈骗罪
例1:甲用赃物作为向银行借款的抵押物。
肯定说(多数说):由于质押物是赃物,存在权利瑕疵。银行的质押权无法得到保障,银行有财产损失的危险。
否定说(少数说):银行持有质押物,没有财产损失。
二十二、袭警罪
例1:甲因为违章被交警罚款,不敢打警察,但将警车砸坏。是否构成袭警罪。
肯定说(多数说):成立袭警罪,要求暴力袭击警察本人,不包括袭击警察所用物品。
否定说(少数说):袭警罪的袭警,既包括袭击警察本人,也包括袭击警察的执法工具。
二十三、窝藏罪与共同犯罪
例1:A与B事前约定,A若醉酒驾驶,事后B应当协助窝藏B。
多数说,A和B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均判处6个月拘役。同时,B还构成窝藏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B的危险驾驶罪(共犯)与窝藏罪属于牵连犯关系,则一重罪论处,以窝藏罪论处。如果认为B不构成窝藏罪,只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则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
少数说,B只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不构成窝藏罪。窝藏、包庇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排斥关系,不是并存关系。